
▲李宗瑞輕判,被害女子不滿再上訴。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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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少李宗瑞被控性侵偷拍女子案,一審依乘機性交罪、妨害秘密罪各處18年6月、3年10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23日首度開庭,律師文聞舉土耳其男子王凱傑涉性侵案為例,爭取李宗瑞交保。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合議庭法官勘驗影片及證據後認定,雖然被害女子有哭泣抗拒、說不要,但毛髮送驗後沒有毒、藥物反應,且法醫研究所也表示無法鑑定影中女子的精神狀態,因此無法證明李宗瑞有使用藥劑犯強制性交罪,不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變更起訴法條為乘機性交罪。
合議庭認定李宗瑞性侵9人合併執行18年6月徒刑,15個妨害秘密罪部分判處3年10月徒刑,恐嚇罪判處拘役40日,妨害秘密及恐嚇部分可易科罰金,折合台幣284萬元,合議庭並判決李宗瑞應賠償12名被害人總計1425萬元,另有2人和解撤告,全案可上訴。
李律師提抗告,檢:羈押原因未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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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聞說,李宗瑞去年8月間「主動投案」,獲得檢察官的鼓勵,但後來所有的羈押理由都忽略「主動投案」這一點,不注重有利李的事證。
文聞當庭舉前消防署長黃季敏、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及高院法官貪污案等人為例,「為什麼大家都可以交保?」他說,連類似此案情的王凱傑案(右上圖),被告是土耳其人都能交保了,為什麼李宗瑞不能交保?他說,一審判決已排除加重性侵部分,也無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的重罪,因此積極爭取李宗瑞獲得人身自由。
一審法官斥李滿足私慾硬上性侵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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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斥責,李宗瑞相關影片存在電腦內命名為「collection」的資料夾,把犯罪影片視為戰利品賞玩典藏,心態可議。且為滿足私慾硬上性侵女子,剝奪性自主決定權,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犯後逃亡,否認乘機性交等犯行未見悔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