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行人橫越馬路...快車道上被撞死 肇事駕駛「1原因」輕判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陳姓女子駕駛自小客行經屏東市勝利路快車道時,撞上正在穿越馬路的曾姓男子,曾受傷送醫不治,雖然肇事主因是行人,屏東地方法院仍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陳女有期徒刑5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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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陳姓女子於2023年4月2日早上5時27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車,沿屏東市勝利路快車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勝利路186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直行,適曾姓男子步行至該處,本應注意行人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穿越道路,亦疏未注意及此,即由南往北穿越分向限制線進入勝利路快車道,雙方閃避不及,致陳女駕駛車輛因而撞擊曾男,致曾男顱內出血之傷害,經送醫搶不治。

判決指出,依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結果認被告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亦無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為肇事次因,被害人步行穿越分向限制線,為肇事主因。而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2項定有明文。

法官認定,事故發生時,陳女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被害人違規步行穿越分向限制線進入快車道,受被告所駕車輛撞擊致死,被告僅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依法應負刑事責任,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減輕其刑。因此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