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渾蛋」觸公然侮辱 侵犯言論自由權?憲法法庭:合憲但須限縮

▲▼司法院憲法法庭針對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召開言詞辯論庭,司法院長許宗力。(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司法院憲法法庭針對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作出判決。(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包含媒體人馮光遠、張大春等人,因刑法「公然侮辱罪」遭判刑定讞,眾人不服,認為該罪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權,因此打起憲法訴訟;另外也有部分法官認為相關案件有違憲之虞,一併聲請釋憲。司法院憲法法庭合併共33案審理後,26日宣判,判決「公然侮辱罪」合憲,但應有所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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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釋憲標的為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地2項規定「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聲請人朱姓男子因在網路上與人互罵「無良黑心業務」、「畜牲」,遭公然侮辱罪處拘役20日定讞。馮光遠、張大春等人也因罵「混蛋、爛咖、下流胚」、「可恥、腦子裝屎」等,分別遭判刑定讞。另外也有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彰化地院法官陳德池、屏東地院法官林育賢等人,一併聲請釋憲。

司法院憲法法庭於去年12月底召開言詞辯論庭,當時聲請人辯護律師團李念祖指出,憲法保障基本權利中的人格權、人性尊嚴等等,目的就是要防止公權力侵犯人民基本權利;因此本罪由刑罰介入懲罰發表言論的人,懲罰的是一個人的「主觀意見」,例如罵人長的醜。一旦刑罰介入,就會造成寒蟬效應,所以刑罰不應介入。

至於錢建榮則認為,國家沒有理由動用刑罰權去處罰一個講出內心實話感受的人。這次的公然侮辱罪,是處罰講出實話的人,這與「誹謗罪」處罰講假話的人,兩者完全不同。況且,說出內心真實感受,讓對方感到自己名譽受損,都是用「不確定法律概念」進行審查,最後可能變成有些法官聽不進去,予以處罰;但有些法官能夠接受,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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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機關法務部則由檢察司長郭永發、副司長簡美慧共同出席辯論。法務部認為,本案攸關言論自由與人民人格權、名譽權保障的問題,在二者發生衝突時,都應該受到保障,至於保障的標準,已經由人民透過立法程序做出選擇,制定了刑法予以區別保障。另外法官是否因為個人關係而做出不同判決,法務部認為這就是司法本質,所以尊重每位法官的認定,但法官對於「侮辱」的認定並非流於恣意,最高法院有許多判決都提出綜合判斷的標準,也有比較法為基礎規範,並未違憲。

憲法法庭於26日作出判決。大法官們認為最後,本罪中「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亦即在此類案件中,法院可以依照刑法規定判刑;至於超過此範圍外的案件,法院仍需個案審查是否應予以判刑。大法官做出合憲限縮,並將其中的4件聲請案件,廢棄發回更審;至於法官聲請釋憲的案件,則須依照本判決意旨,詳加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