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酒駕稱夢遊「醒來就在地檢署」 被判關1年7個月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坤(化名)去年12月、今年1月間被警方抓包酒駕2次,他聲稱自己因為吃藥出現夢遊症狀,「我清醒過來時人已經在地檢署」。但彰化地院法官認為,從警員密錄器影像中可知,阿坤當時仍有能力與警員對話、依照指示動作,甚至能理解現場狀況再做出反應,明顯還有能力思考、行動,最終不採信他的說詞,並依2次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

機車,手機,手機支架,外送,騎士(示意圖/CFP)

▲阿坤酒駕被逮,卻聲稱自己當時陷入夢遊,完全沒有印象。(示意圖/VCG,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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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記載,阿坤去年12月某日在家中飲用啤酒,大約6個小時之後騎車外出,因為機車側柱未踢起引起警方注意,進而被抓包酒駕,經檢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6毫克;今年1月間他再次酒駕上路,卻在進入派出所領取司法文書時,因為滿身酒氣被抓包,警方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阿坤辯稱,去年12月那一次是因為吃安眠藥導致夢遊,他完全沒有印象,「我清醒過來時人已經在地檢署」;今年1月那一次則是在飲酒後的隔天才騎車,他不知道還有酒精殘留。

不過,彰化地院法官認為,從警方的密錄器影像看來,阿坤被攔下時動作、說話確實緩慢不靈敏,但仍可以依照警方要求行動,例如停車、喝水漱口、酒測吹氣、簽名等等,也能針對警方提問具體回答,甚至在吹氣失敗被告知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之後,還能再次配合吹氣完成酒測,可見他當時能有能力與人對話、依照指示動作,也能針對現狀思考,做出趨利避害的選擇。

法官接著表示,阿坤雖然有提出相關病症診斷證明,但與本案並無直接關連性,也無從證明事發當下他是否處於夢遊狀態,最終不採信他的說詞,並依2次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合併應執行刑期為1年7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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