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沈伯洋隔空交火! 吳宗憲開「法學課」:低水準發言不會生氣

▲▼司法法制委員會 朝野攻防 逐條表決 吳宗憲 傅崑萁 柯建銘。(圖/記者屠惠剛攝)

▲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吳宗憲。(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

民進黨團日前在司法法制委員會,對國民黨召委吳宗憲提出譴責案,吳隨後投下反對票,讓民進黨立委沈伯洋嗆「笑死」,18日加碼嗆「誰沒念法律?」吳宗憲今(19日)在臉書上說,「今天就來幫大家上個法學小教室」,最後也嗆,「面對這種低水準的發言,我說過,議場內的攻防我都不會生氣,因為各該有盡責的立場,所以在此我毫無情緒,只是給讓大家上個法學小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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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憲說,他4月15日在司法法制委員會擔任召委,審理國會五法修法時,遭民進黨立委以議事不公,提出譴責案,「這樣的程序對嗎?」按《立法委員行為法》第5條規定,立法委員從事政治活動,應符合國民期待,公正議事,善盡職責,不損及公共利益,不追求私利;第7條也規定,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六、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八、攜入危險物品。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十、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吳宗憲進一步指出,若議場中委員們認為主席主持議事不公或違反規定,應該以行為違反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例如違反同法第5條應共同遵守之規章)為由,按同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代理主席主持,交由紀律委員會議處。而不是用譴責的方式辦理。這跟利益迴避更毫無關係。

對於吳宗憲認為該提「紀律委員會」,沈伯洋表示,根據《立法委員行為法》所稱的「利益迴避」,指的是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不當,增加本人、其關係人的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我就問吳宗憲召委,那天在程序上做的不當裁示,是增加你金錢上的不當財產嗎,是利益迴避事項嗎?不是啊,是整體迴避問題啊!」

吳宗憲嗆,似乎有某位委員故意搞認知作戰帶風向,稱立法委員行為法中,有關利益迴避才會送紀律委員會,還想問他當天主持會議跟金錢有什麼關係,「哈哈」,第二章倫理規範都自動隱蔽,去談毫無關聯的第五章利益迴避,這才是真的笑死人。不過該位委員專長在打漆彈,看不懂專業法條也無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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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憲舉例, 2003年11月11日第五屆第四會期第九次會議,民進黨黨團認為國防委員會召委趙良燕未依法而召開委員會,便是提案送交紀律委員會。當年民進黨立委的程度顯然優於現在。「而該位受民進黨推崇的認知作戰專家立委,完美展現如何操作認知作戰。果然專業。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