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解決法官案件壓力 方法在截斷訟案來源

▲ 士林地院李姓法官不堪過勞,11日墜樓身亡,法官協會19日在李法官頭七之日發起「白花運動」。(圖/記者黃宥寧攝)

● 李震華/律師、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士林地院李姓法官,因案件壓過大不幸墜樓身亡,引發了法官群情悲憤,院長許宗力發出安慰聲明書,也壓抑不住法官們的哀怨情緒,只好親自走訪第一線士林地院各個法官辦公角落,一一慰問法官同仁。但安撫法官情緒之後,如何理性有效處理案件量過大造成法官普遍壓力超載的老問題,才是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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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院統計處的數據,台灣地方法院近幾年每年新收案件超過300萬件,其中需進入正式審判的訴訟案件民刑事合計也高達50幾萬件,而法官人數卻僅有2千餘人,平均法官每月分案20幾件。筆者身為在野法曹,很清楚在這樣的案件壓力下,誰能長期忍受?不僅法官的壓力爆表,連帶地迫使法官為了趕赴結案及考績以減輕壓力,練就十八般武藝抓大放小、重點辦案,因而犧牲了裁判品質,連帶影響了民眾的訴訟財產權益,人民只好繼續上訴,結果是法院永遠有辦不完的案件,司法信任度自然始終低迷。

▲ 法官壓力爆表,為趕赴結案及考績以減輕壓力,被迫犧牲了裁判品質,連帶影響了民眾的訴訟財產權益。(圖/視覺中國CFP)

面對這樣的困境,司法院高層的解決方法,不外增加司法人力、調薪及加強案件進度管考加速結案,但這都是治標不治本之舉,甚至有害裁判品質。依筆者常年觀察思考司法改革之拙見,應該是要設法在訴訟前端截斷案件的來源,具體方案可由2大方面著手,一是實體上、一是程序,目標是讓進入法院審判的案件量,降低至目前的3成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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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調解機制 仿照犯罪協商及修復式司法

實體上,增加及強化訴訟前的「調解機制」,倣效犯罪協商及修復式司法的精神,方法上,由案件分類著手,就如家事調解,或如行之已久的車禍事件,在進入法院前,就經過鄉鎮市公所及法院的調解而解決9成案件。也就是善用案件類型分類,一如現行勞動爭議、醫療、消費、性騷擾、著作權、耕地租賃、不動產相鄰界址或鄰損等案件分類,擴大增加案件類型分類,如毒品、詐欺、妨害名譽案類,並將大部分類型在進入法院之前,就強制導入專業機構人士的調解、或投入行政資源,先在行政機關進行調處或準司法程序的審議,以有效解決民刑事案件訟源。目前,最迫切需要降低量源最大宗的是詐欺、毒品、妨害名譽案件,模倣修復式司法分別列入強制調解、導入行政處遇程序,提供被告或嫌疑人與被害人在訴訟前的一次性糾紛解決管道。

▲ 實體上,調解機制是能夠降低法院審判案件的方法之一。(圖/視覺中國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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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程序審查機制 善用律師資源並嚴懲濫訴

程序上,基於「訴訟的嚴肅性及專業性」,以及我國不鼓勵打官司的傳統文化,應強化進入訴訟前的「程序審查機制」,把濫訴、尤其亂寫亂告案件,在審查時命補正後不補正者,就直接駁回,同時也就濫訴的原告,嚴格地依現行規定裁處一定罰款,這樣不僅可以減少至少2成以上的濫訴,同時也間接使得國人養成尊重訴訟專業,養成提告前會主動找律師諮詢或撰狀,這樣不僅讓這幾年錄取人數爆增、僧多粥少的律師有案接、有事幹;而更直接運用律師人力資源的方法,是配合上述實體方案,聘用律師進入法院協助修復式協商及實體調解(尤其是,要運用在量源極大的法扶案件上),參與訴訟審查程序,當然,除車馬費外,以獎金鼓勵調解成立有功的律師,定能有效快速化解訟源,成本低且效益絕對高於增加法院人力。

▲ 強化進入訴訟前的「程序審查機制」,防止民眾濫訴,同時也間接使得國人養成尊重訴訟專業,養成提告前會主動找律師諮詢或撰狀。(圖/記者周宸亘攝)

著眼於訴訟前端 方向正確即可節流

筆者認為,應跳脫傳統補足法官人力思維,只要改革制度方向正確,律師界及高院有足夠人力可支援地方法院,關鍵在著眼於訴訟前端,合理分類案件分別實體調解及程式審查,以迅速截流案源,同時,可限制得上訴理由及上訴強制律師代理,使上訴案件得以節流,如此後續才能進一步改革審判上裁判品質,否則,這一案量大壓力大的問題,將持續困擾台灣的司法,最終毀壞台灣的司法威信和民眾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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