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睹11歲女兒遭男友性侵 狠心媽裝沒事:告來告去很麻煩!

▲▼南韓楊男性侵20月大女兒還將其殺害,恐被執行化學閹割。(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男子強迫女友女兒幫他進行「口內按摩」一審被判刑8年6月。(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1名男子與單親媽媽「小琪」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卻趁著女友外出,強迫年僅11歲的女兒多次口交,直到女友返家發現才停止,女孩隱忍直到6年後勇敢提告,雖然男子辯稱「沒有強迫」,親眼目睹的媽媽也認為「告來告去很麻煩」、「不想提告」,但彰化地院審結,將男子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8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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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內容指出,小琪與男子交往約6年,已於2023年分手,但2017年、小琪的女兒年僅11歲,竟遭媽媽的男友多次強迫口交,法院審理中,女孩一度因為媽媽仍跟男子交往有所顧慮,怕媽媽不高興,也害怕事情曝光後會害2人分手。

男子只坦承其與小琪曾是男女朋友,矢口否認對女孩有何強制性交犯行,辯稱「從來都沒有叫她幫我口內按摩」,「我沒有跟她發生過性行為」。

小琪則證稱,女兒一直跟我說叔叔(男友)變態,但怎麼變態她又不想說,2017年某天她去買菜回家,親眼目睹男友要女兒幫他口交,當時房門沒關,就問「你們在幹甚麼」。躺在床上的男友也沒說什麼,只趕快把褲子穿上,事後「我也没再跟他提過這事」;更誇張的是,在警詢、偵訊時皆稱,「沒有要對男友提出告訴」、「告來告去很麻煩」。

法官審酌,男子為成年人,為滿足性慾,未盡長輩之責,反而利用女孩年幼懵懂不敢輕易違抗,無視其意願而對她強制性交犯行,嚴重戕害女孩身心正常發展,犯後始終否認犯行,僅願提出5萬元之賠償金無法達成調解,遭檢方重處重重量刑,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8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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