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捷運電扶梯戳陌生男屁屁2次 他辯「認錯人」要賠4萬

▲桃園市黃姓男子去年12月間凌晨見女子深夜獨在湛在公車站旁,竟起歹念熊抱女子並襲臀與隱私處。(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男子在捷運站搭電扶梯上行,突遭後方陌生男子連戳2次臀部,怒告對方求償。(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北市1名林姓男子前年(2022年)在捷運站搭電扶梯上行,連續用力戳前方1位陌生男乘客的臀部2下,被害人攔住林男報警送辦,林男辯稱打招呼認錯人、自稱不是同性戀,法官認為就算跟同性熟人也不能亂襲臀、造成他人受冒犯的感覺,依性騷擾罪判林男拘役40天定讞,被害人求償精神慰撫20萬元,法官判林男須賠4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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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雙方在不同餐廳工作,2022年1月8日上午11點多,2人在台北捷運市政府捷運站相會,從月台搭乘電扶梯上行到出口時,站在後面的林男突然伸手用力戳被害人左臀2下。

被害人第1次被戳到、不以為意,但被戳第2下感覺很用力、知道不對勁,回頭瞪了林男一眼,發現並非熟人,林男心虛低頭不敢吭聲,被害人攔住林男請站務人員報警處理,並調閱捷運站監視畫面為證。

林男辯稱誤把被害人認錯成自己1位男同事,所以開玩笑戳屁股打招呼,並非意圖輕薄,林男堅稱自己有女友、不是同性戀,並拿出和女友的合照佐證,但他始終沒請所謂的男同事出面證明真假,被問到同事之間是否常以戳對方屁股為樂,林男也答稱「不是」。

刑案法官認定林男的辯解屬於「幽靈抗辯」、根本沒有認錯人這回事,且無論是否同性戀、熟人或陌生人,亂戳別人屁股造成冒犯、就是不對的行為,且林男所用力道不像開玩笑,雖然林男公司調查被害人的申訴後,決議不成立性騷擾事件,但司法審判不受拘束,仍依性騷擾罪判林男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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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主張遭林男戳臀侵犯,覺得很生氣委屈、非常不舒服,林男也沒道歉,因此提起附帶民事求償精神慰撫20萬元,林男表示已承擔該負的刑責,自己收入不高還得扶養母親,無力賠償。求償案法官審酌林男犯行是瞬間所為、手段尚非嚴重,判他須賠被害人4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