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公投不在籍投票草案 採「移轉投票」仍要本人親投

▲▼投票,投票箱,民間機構,選舉,選票,監票(圖/記者周宸亘攝)

▲行政院22日通過中央選舉委員會所提《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22日通過中央選舉委員會所提「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中選會指出,草案規劃以「移轉投票」方式實施不在籍投票,投票權人申請到指定的投票所後,仍要由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天前往投票,可有效維護投票秘密及投票結果公平性,而以公民投票作為推動不在籍投票之開端。

中選會表示,對於投票權人因工作、就學等因素,於投票日不克返回戶籍地投票,或因返回戶籍地投票須花費時間、金錢,影響其投票意願情形,依上開規定,中選會擬具「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順應世界潮流趨勢,於全國性公民投票實施不在籍投票,具有方便投票權人履行其投票參政權利,確保公民投票權行使之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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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指出,我國不在籍投票之實施歷經多年討論,對於制度內涵及實施方式各方意見不一,考量公民投票結果是人民意志之展現,不在籍投票則為積極保障人民投票權之作為,在確保公民投票結果不受外力干預及國人對公民投票結果的信賴前提下,以循序漸進方式逐步推動,社會各界已具有共識。

中選會指出,草案規劃以「移轉投票」方式實施不在籍投票,基於移轉投票已有現行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於工作地投票實施經驗,並考量公平原則,有投票權人一律納入適用,符合投票權人資格者得備具申請書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請。

中選會說明,「移轉投票」由投票權人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日、前往投票所投票,可有效維護投票秘密及投票結果公平性,而以公民投票作為推動不在籍投票之開端,其實施經驗也可作為未來公職人員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之參考。

中選會強調,「移轉投票」的方式可以兼顧投票的秘密性、投票結果的公平性;此案採取的是「申請制」,所以投票權人都可以申請,沒有任何條件。書面申請是要向戶籍地的選委會提出,要載明希望因為工作、就學需求,能移轉到指定的縣市鄉鎮市區村里,以利後續的查核,核配投開票所。而中選會後續也會建置線上申請系統,便利投票權人線上申請。申請期限以發佈、受理、申請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前6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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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也提到,草案上的不在籍投票,是投票權人在投票日到移轉投票地的投票所來投票。移轉投票地有三大區塊,最重要是所有一般的投票權人,因應個人需求可以提出戶籍地以外跨縣市的移轉投票;針對山地、離島或偏遠地區的民眾,特別開放可以在同一個縣市不同鄉鎮市區申請移轉投票,就是要周延保障山地離島或偏遠地區投票權人的投票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