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偵辦村里長赴陸招待旅遊中介案 最高檢:掌握6原則

▲最高檢察署             。(圖/取自維基百科)

▲最高檢察署 。(圖/取自維基百科)

記者陳崑福/台北報導

有關外界誤解司法機關偵辦「於選舉期間以招待國人赴陸旅遊等賄選方式介選」案件係針對「村里長」,最高檢察署今(10)日再度對此做出回應。

最高檢署指出, 司法機關偵辦違反選舉罷免法、反滲透法案件,固有若干村里長涉案,惟畢竟係屬極少數人,以往外界輒用「村里長於選舉期間赴陸無償接受招待」等詞彙,易招致外界誤解。今後司法機關對外說明及新聞用詞,統一使用「以招待國人赴陸旅遊等賄選方式介選」(簡稱:「招待赴陸旅遊介選」)等文字說明,以避免國人誤解係針對村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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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以招待國人赴陸旅遊等賄選方式介選案件6項偵查參考標準」內容如下:
1. 釐清陸方接待之機關(構)、層級、職稱。(如是否牽涉大陸官方或其附隨組織,例如:「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統一戰線工作部【簡稱:統戰部】」之人員。)
2. 臺灣地區發起人、招攬人、聯絡人及參加人是否具有參選或輔選身分。
3. 臺灣地區參與上揭赴陸旅遊所繳交之費用有無退回或依其行程與市價不相當者。
4. 國人赴陸旅遊收受金錢或不正利益,主觀上是否有與選舉相關之認知(明知或默認)。
5. 國人赴陸參訪或接受招待時間與選舉之緊密性。
6. 有關以招待國人赴陸旅遊等賄選方式介選情事,司法機關係追查受大陸官方等組織資助,而招攬、策劃國人赴陸接受與選舉有關招待,以致影響本次選舉公平性之主要行為人或主謀。如單純受邀招待,並與選舉無關,而無違法疑慮者,自不在追訴之列。

最高檢強調,司法機關偵辦違反選舉罷免法、反滲透法案件,主要是追查於接近選舉期間受滲透來源(大陸官方等組織)資助,而招攬、策劃以招待國人赴陸旅遊等賄選方式介選,以致影響選舉之公平與純正之「主要行為人」或「主謀」,並非只要受邀前往參訪、旅遊者(含村里長),即一律法辦。

最高檢察署呼籲,現今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之選舉已進入倒數時刻,請全民支持檢察機關共同維護選舉秩序之公平與純正,拒絕金錢、暴力、假訊息、賭盤、境外勢力等介入選舉,如有發現不法,請撥打0800-024-099#4專線勇於提出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