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泰達幣詐騙!11人被法官放走 重新裁定結果曝...全部收押禁見

▲台南地檢署偵辦1起一件「泰達幣」詐騙案,聲押禁見11名詐騙集團成員,台南地院法官駁回無保放人,檢察官對裁定難以認同提起抗告成功。(圖/記者林東良攝,下同)

▲台南地院召開「泰達幣」詐騙案羈押庭,涉案11名詐騙集團成員,全部裁定羈押禁見2月。(圖/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南地檢署偵辦1起「泰達幣」詐騙案,檢方向台南地院聲押禁見11名詐騙集團成員,法官認為檢察官舉證證據不足,11人全部無保放人,檢方抗成功,台南高分院發還重裁,台南地院20日傳喚11被告到案,晚上以被告等人涉嫌重大,有相互勾串、再犯之虞,裁定羈押禁見2月。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聖指出,南檢偵辦以泰達幣作為犯案工具之詐騙集團,專案小組於2023年11月22日於台北、台中等地逮捕集團成員11人,且扣得教戰手冊等證物,並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但台南地院法官裁定11人全部無保釋放,承辦檢察官認法院裁定認事用法有違誤,提起抗告,經台南高分院於12月1日廢棄原裁定,發回台南地院重新裁定。

台南地院20日召開羈押庭,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本案被害人係依指示向有求碧應公司購買虛擬貨幣,又依卷內事證予以相互勾稽,虛擬貨幣層轉流回之情形,被害人係遭詐騙之情形可能性甚高。又被告等抗辯與卷內事證不符,且均未能提供虛擬貨幣之來源,亦未能說明其出售予被害人之虛擬貨幣回流狀況或提供憑證,亦悖於常情。綜上,被告等人辯稱有求碧應公司是合法幣商,其等係單純交易虛擬貨幣云云,實難遽信。

法官認定陳姓被告等三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以及洗錢罪,其餘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參與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洗錢罪等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等人否認犯罪,前後及相互間供述不一,更與卷內事證亦有不符,被告等人對本案案情重要事項有隱匿或有避重就輕之處。而本案被害人人數眾多,被告等人一旦成立犯罪,將面臨相當之罪責,及被害人請求賠償之巨大壓力,其等有串證滅證之誘因也隨之增加,參酌本案有其他案情仍待調查釐清,共犯間具有利害關係,彼此存有相互勾串供詞、互為迴護之高度誘因,有事實足認被告等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之羈押原因。本案莊姓被告有再為同種類犯罪之蓋然性甚高,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另一方面,本案尚在偵查初始階段,被告有勾串之可能性,認對被告等均有羈押之必要,且既有勾串之虞,非予禁止接見、通信,不能達羈押之目的,裁定被告等均自12月20日起予以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