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人豪/雲林報導
今年3月24日,國道1號中山高北向244.2公里雲林段,發生新車價300萬以上的賓士GLC休旅車追撞施工緩撞車事故,造成34歲陳姓駕駛手部擦挫傷,緩撞車緩撞設施全毀、休旅車車頭全毀,雲林地方法院判賓士駕駛須賠償緩撞車所屬工程公司176萬4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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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起事故發生於3月24日8時45分許,陳男駕駛一部賓士休旅車,未注意車前狀態,在國道1號北向244.2公里處,撞擊執行內側車道路面整修之斗南工務段,由汪姓工人所駕駛之施工緩撞車,休旅車車頭幾乎全毀。幸好該事故僅造成陳男手部輕傷且未送醫,警方調查,陳姓自小客車駕駛有開啟自動輔助駕駛功能,雙方當事人酒測值均為0.0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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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陳男未親自操控休旅車,而是倚賴車輛自動駕駛系統行駛,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自後方撞擊緩撞設施導致全部毀損,緩撞車所屬的工程公司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拖吊費2萬元、緩撞設施修復費165萬元、車後鏡頭修復費6300元、租緩撞設施車費用8萬7750元,共176萬4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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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方法院法院認為,緩撞車的緩撞設施已達全部毀損之程度,工程公司請求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判陳男應賠償176萬405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