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院秘書長林錫山貪污 11案全定讞高院裁定服刑13年8月

▲▼  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貪污收賄定讝報到發監 。(圖/記者劉昌松攝)

▲林錫山 。(圖/記者劉昌松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犯下多起貪污案件,並有2.4億不明財產。案件陸續定讞後,總計共有11起案件分別遭判刑4年8月到7年不等的刑期。檢方向高等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院日前裁定,林錫山需發監執行13年8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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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錫山在2016年初被檢調查出,涉嫌利用辦理採購電腦軟、硬體招標案的機會,收受廠商網遠科技負責人李保承3950萬元的賄賂,甚至在高鐵上收受賄賂金錢,檢方發動搜索立法院,並在1月20日對林錫山聲請羈押獲准。案經偵查終結,檢方在5月間對林錫山等13人提起公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林錫山犯下8次《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職務上行為收賄罪」,以及1個「財產來源不明罪」,重判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6年,另外貪污所得3950萬元、不明財產2.3億餘元,均要追繳沒收抵償。

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改認定林錫山犯下8個《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職務上行為收賄罪」、1個「財產來源不明罪」、2個「洗錢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將大部分的罪名定讞,僅將他收賄300萬元的部分撤銷發回更審。而更一審法院將他判刑4年8月、褫奪公權5年,另外犯罪所得300萬元也要追繳沒收抵償。更一審部分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今年8月初駁回上訴定讞。

總計林錫山共有11項罪名定讞,檢方向高等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院日前裁定,林錫山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8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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