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離婚獲監護權!婆婆帶走1歲孫藏2年11月 被控略誘判刑6月

▲▼小孩,大哭,愛哭包,難過,傷心。(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兒子跟媳婦離婚後,阿嬤竟把孫子帶回老家養,不給媳婦。(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劉人豪/桃園報導

桃園一位阿嬤因兒子跟媳婦發生爭執離婚,媳婦取得孫子監護權,但是阿嬤拒絕交出孫子,還把孫子帶回老家住,長達2年11個月拒絕把孫子交給媳婦,媳婦提告後,桃園地方法院依略誘罪,判阿嬤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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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一位阿嬤與兒子、媳婦、孫子一起住,不過2020年2月22日兒子跟媳婦發生爭執,雙方於同年月25日離婚,並協商小孩親權歸媳婦,但阿嬤無視媳婦要將小孩帶離的決定,堅決不交出孫子,還擅自把孫子帶回老家。

媳婦向法院聲請交付子女,同年12月家事法庭裁定阿嬤要將孫子交給媳婦,阿嬤直到2022年1月15日才把孫子送回給媳婦,媳婦再控告前婆婆略誘罪。

阿嬤辯稱,她是孫子的二等親祖母,覺得自已有義務去保護未滿1歲的幼兒,批媳婦過往就是有在盛怒下找小孩洩憤,因此把孫子帶回老家照顧,是因為擔心媳婦有暴力的情形,後來法院確實有裁定交付子女,但媳婦說沒辦法照顧小孩,請她照顧,沒明講顧到何時,之後就透過兒子把孫子送回給媳婦,否認犯行。

法院認為,媳婦因前婆婆的關係,導致與幼兒隔絕長達2年11個月餘,使孩子在最需母親慈愛階段,無法接受關懷與照顧,有礙於孩子健全成長。在此期間內,阿嬤一再以各種訴訟手段極盡脫延交付子女之執行,導致媳婦身心嚴重受創,讓孩子生母無法遂行其天倫之樂,僅能求助於司法機關之協助,飽受思子之苦、錐心之痛,難認定阿嬤所為有可憫恕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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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酌,阿嬤與媳婦曾為婆媳關係,孩子在最需母親慈愛的幼齡兒童階段,無法親身面對面關懷與照顧,不僅妨害媳婦親權行使,也顯然有礙於未成年子女健全成長,危害不輕,而阿嬤始終未認錯,一再利用司法程序拖延交付孩子,桃園地方法院依略誘罪,判有期徒刑6月。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