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署公布游泳池查核結果 平均合格率達近8成5

▲體育署公布112年游泳池查核結果 提供民眾「知」的權利。(中為教育部體育署呂忠仁主任秘書、右2為運動設施組蘇錦雀專門委員、左2為鄒艾紋科長)            。(圖/體育署提供)

▲體育署公布112年游泳池查核結果 提供民眾「知」的權利。(中為教育部體育署呂忠仁主任秘書、右2為運動設施組蘇錦雀專門委員、左2為鄒艾紋科長) 。(圖/體育署提供)

記者歐建智/綜合報導

為確保民眾游泳運動安全,體育署每年皆函請各地方政府依消費者保護法及游泳池管理規範規定,辦理轄區內公、私立游泳池查核作業,並保障運動消費權益。今(26)日公布本(112)年度公、私立游泳池查核結果,平均合格率達8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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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署表示,除基隆市及南投縣政府未依規定時限回報初、複查結果,及臺北市尚未回報複查結果外,其餘地方政府皆已回報完成。有關112年度查核「公、私立游泳池」之結果,經統計地方政府回報游泳池列入查核家數共計432家,其中有33家已停業、22家暫停營業、5家查核時尚未開放,故初查實際查核家數372家,其中283家業者合格、89家業者部分項目不合格。

各地方政府已針對未合格及未開放業者進行複查,截至9月30日止,仍有5家複查時尚未開放,故複查實際查核業者89家,其中32家業者已合格、57家仍未合格,已請各地方政府持續追蹤列管,並於改善完成後提報體育署解除列管。

本年度「游泳池」查核於統計業者不合格項目中,以「游泳池、涉水池及其他附屬水池之衛生,未符合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及「建管、消防、空氣品質管理、商業登記等未符合相關法規」2項的違規情形最多。

各地方政府查核後如有不合格業者,均已由體育署函請地方政府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要求業者限期改善,倘業者違規情形嚴重危害消費者生命、健康或財產,得要求業者立即停業;如業者未於限期內改善者,應依同法第58條處以罰鍰,期透過持續追蹤以輔導業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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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前一年度仍未改善合格之業者,除請地方政府應列為本年度優先查核輔導對象外,如有連續2年查核皆未合格且未依限改善完竣者,也要求地方政府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自治條例妥處,以完善民眾於運動場館消費之運動安全。

另除已完成的公、私立游泳池查核作業外,各地方政府正陸續執行「健身中心招募會員定型化契約」、「健身教練課程服務定型化契約」及「運動場館業者發行之禮券」3項查核作業,預計將於10月底前完成回報,體育署後續將彙整查核結果,並於明(113)年1月底前將運動場館各項查核報告公布於體育署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