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歲童被虐死!母及同居人收押理由曝 涉案重大「說法前後矛盾」

▲台南市2歲謝姓男童疑遭虐殺案,檢方傳喚謝女、陳男到案,並以2人涉嫌重大向台南地院聲押,台南地院下午召開羈押庭,合議庭裁定2人羈押禁止接見通信。(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台南市2歲謝姓男童疑遭虐殺案,檢方傳喚謝女、陳男到案,並以2人涉嫌重大向台南地院聲押,台南地院下午召開羈押庭,合議庭裁定2人羈押。(圖/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南市2歲謝姓男童,18日晚上被謝姓生母及陳姓同居人送往郭綜合醫院急救,惟急救後仍不治身亡,院方發現疑有虐童情事,通報市警五分局查處,案經檢察官指揮偵辦,傳喚謝女、陳男到案,並以2人涉嫌重大向台南地院聲押,台南地院20日下午召開羈押庭,合議庭裁定2人羈押、陳男併禁止接見通信。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台南地院指出,本院對謝姓及陳姓被告涉嫌對兒童犯傷害致死案件,經法院訊問被告二人涉嫌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及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2人均否認犯行,然有卷內相關證據及證人證詞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

法官認為,被告等人所述內容多有隱諱事實及細節,所述前後亦有矛盾之處,就其本案犯罪過程及相關情節,並未完全陳述,參酌被害人身體傷勢狀況、被告2人就被害人於本案傷勢成因之陳述及被害人居住之環境,足見被告2人所述內容,並非可採。

法官指出,依卷內相關資料,顯示被告2人有經常對其子女施暴之情形;再本件被告2人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等無固定居所,衡情逃避審判及執行屬人之常情,被告顯然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之羈押事由,且有羈押必要,就被告2人均諭知羈押,並就陳姓被告部分併諭知禁止接見、通信。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台南地檢署指出,10月19日接獲台南市警五分局通報,台南市北區發生2歲謝姓幼童疑似受虐死亡案件,該謝姓幼童18日晚間送醫急救,醫護人員發現其全身有多處可疑傷痕,且到院後不幸休克死亡。

台南地檢署據報後立即指派吳騏璋檢察官偵辦,且承辦檢察官為確定謝姓幼童死亡原因,於19日已由法醫師進行解剖鑑定,以進一步釐清死因。另謝姓幼童之生母43歲謝女及其同居人32歲陳男經檢察官訊問後,認2人均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湮滅證據及逃亡之虞,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於19日晚上8時多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