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殺警案林信吾開庭 「有無教化可能」成爭議焦點

▲台南地院審理台南殺警案,審判長告知林嫌及檢方,有關檢方擇定聲請進行矯正鑑定之機關皆無意願承接,林嫌是否有教化可能成檢辯爭議,告訴代理人表示應由被告辯護人舉證。(圖/記者林東良攝)

▲台南地院審理台南殺警案,嫌是否有教化可能成檢辯爭議焦點。(圖/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南地院審理殺警案,8日下午開庭,被林信吾殺害的員警凃明誠、曹瑞傑的多名家屬出庭,審判長告知林嫌有關檢方擇定聲請進行矯正鑑定之機關皆無意願承接,檢方表示決定不再聲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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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8日下午2時30分許,在第12庭開庭審理林信吾殺警案,審判長陳碧玉主審,陳審判長諭知林信吾,就檢察官陳述起訴犯罪事實涉犯刑法第321條、第330條、第332條、第271條、第135第四項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持有槍枝等罪嫌,林嫌表示無意見;另告知林嫌有關檢方擇定聲請進行矯正鑑定之機關皆無意願承接。

檢察官表示,有關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因量刑鑑定書內未敘明,故於上次審理程序聲請鑑定,惟相關鑑定機關、人員皆無意願承接,故檢察官決定不再聲請鑑定。

林信吾辯護律師表示,卷證內容並無法確認被告無教化可能性,經詢問台北大學周姓教授有意願進行鑑定,本件應非無鑑定可能,若法院認有鑑定需要,周教授有意願召集相關團隊承接。

審判長則表示,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部分,檢察官捨棄該項調查之聲請,辯護人認該項舉證責任在於檢方,經詢問檢察官捨棄該項調查無意見。被告林嫌對此無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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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詢問檢、辯雙方對於案內證據調查之安排有無其他意見?檢方表示課刑部分不受嚴格證據法則限制,檢察官求處被告死刑,請法院就案內卷證資料綜合考量,而非僅就被告有無教化可能判斷,又現行有無教化可能無法做實質驗證,非檢察官不負舉證責任,而係卷內證據足證被告犯行,另辯護人所提之周教授對死刑存廢立場偏頗,檢方將另提供資料供院方參考。被告辯護人則表示無意見。

告訴代理人莊美貴律師表示,被告於前案矯正機關之教化情形且於矯正期間再犯本案,可確認被告無教化可能,且檢察官已做充分舉證,本件被告辯護人若認為其有教化可能,應由被告辯護人舉證。

凃員大姐說,林嫌自外役監逃跑即持刀預謀犯案,且於量刑鑑定報告中即可證被告無教化可能。凃員二姐則說,凃明誠、曹瑞傑著制服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而遭殺害,非屬一般案件可比擬,她相信做錯事的人應受相對之處罰。曹員叔叔則表示無意見。審判長諭知:下次庭期為10月25日下午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