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球隊教練多次侵犯女隊員!硬拗「在一起」 校方要賠123萬

▲▼昏迷,性侵,昏倒。(示意圖/取自123RF)

▲國小女童仰慕校隊男教練,遭對方親吻猥褻得逞。(示意圖/取自123RF)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北市1名黃姓男子2017年擔任國小體育老師兼球類校隊教練期間,涉親吻猥褻並以手指性侵1位12歲女隊員,女童畢業後出現身心狀況,家人帶她就醫才揭發醜聞,黃男狡辯女童主動跟他打鬧「肚子難免碰到胸部」,法官不採信,刑案判他3年8月徒刑,民事判他須賠女童和父母共142萬餘元,均可上訴,校方也被他拖累,高院二審認定黃男利用教學職務犯下本案,今判校方須國賠女童和雙親共123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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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男於案發後失去教職,改開計程車養家。本案源於黃男2016年10月到2017年6月,在他任教的北市某國小利用兼任球類校隊教練之便,藉口陪本案女童到體育器材室整理設備,涉多次對仰慕他的女童親嘴摸胸,2017年6月女童畢業後,他開車載女童到河濱公園高架橋下偏僻處,在車內用手指性侵當時年僅12歲的女童得逞。

女童畢業後,2019年因身心出狀況、屢跟家人衝突,父母帶她就醫說出心事,才揭發這件醜聞。女童說,黃男起初叫她去器材室拿東西,然後抱住她問她吃過早餐沒,從此2人「感情就變好」,常趁空檔到器材室約會抱抱親親,「交往」到她國小畢業後2周,黃男開車帶她去橋下激情。

黃男到案狡辯跟女童「只是比一般老師與學生的關係再好一點」,女童常主動對他勾肩搭背、坐在他大腿上,彼此打鬧時他的「肚子難免碰到(女童)胸部」,絕沒輕薄女童,但他確實有親女童額頭跟臉頰,當時和女童應該是算「在一起」。

▲女童國小畢業後因身心出狀況,被家長帶去就醫說出心事,才揭發校隊教練的犯行。(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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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友證稱常見女童親密挽著黃男的手、甚至環抱黃男不放,黃男都不會推開,女童讀國二所交男友證稱,聽女童說過跟黃男愛撫等互動,女童提告後接受測謊,對於被黃男以手指性侵一事的回答並無不實反應。

法官據此認定黃男明知本案女童當時年幼、對兩性關係仍然懵懂,卻利用女童對他的仰慕而非禮得逞,戕害女童身心發展甚鉅,刑案一、二審依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性交等罪,合併判他3年8月徒刑,女童和父母對黃男提告求償,民事一審判黃男須賠共142萬餘元,都尚未確定。

黃男案發時任職的國小遭黃男拖累,被女童和雙親提告要求國家賠償共538萬餘元,理由包括校方怠於改善校園危險空間防範意外、未及時發現黃男犯行依法通報與調查,也沒提供本案女童適當輔導等,造成女童精神嚴重受創、需長期就醫與心理諮商,雙親也因而承受極大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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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審僅判校方須賠償女童醫藥費與精神慰撫共100萬元,女童和父母上訴,增加求償律師費、交通費與薪資損失共11萬9000餘元。高院二審審理認為,黃男在校期間猥褻本案女童行為,是利用教學職務之便,侵害女童身體健康、性自主與人格等權利,也造成女童雙親基於父母的身分法益,校方應負連帶責任。

但二審指出,黃男在女童畢業後於校外對女童性交行為,跟他執行教學職務行使公權力無關,校方此部分免責,據此改判校方須賠償女童83萬餘元,另賠償女童父母各20萬元,共123萬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