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經營權大戰「剔除28股東投票權」 林郭文艷挨告結果曝

▲大同,林郭文艷。(圖/記者陳心怡攝)

▲林郭文艷被控擅自剔除股東投票權涉嫌特別背信罪,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資料照/記者陳心怡攝)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大同公司3年前爆發經營權大戰,時任董事長的林郭文艷,以禁止陸資參與等理由,在股東常會上剔除28戶、總持股過半股東的表決與選舉權,成功守住董事長寶座,結果大同股價暴跌,市值蒸發49億,因此被控涉嫌《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林郭是依律師意見做出決定,1日以無犯意等理由將全案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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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郭文艷遭股東告發,在2020年6月30日大同公司召開股東常會之際,利用擔任會議主席的機會,要司儀宣布,以禁止陸資及未向主管機關登記併購目的等理由,宣布排除市場派賣羅得投資、競殿投資等6個公司,及13位自然人股東、9個證券公司專戶的表決及選舉權,遭排除的共計28戶股東,共持有大同公司53.32%股權。

小股東蔡玉真與台灣剩高公司告發指控,林郭文艷擅自剔除多數股東的權利,導致大同公司股價在隔天暴跌,市值減少49億元,且事後其他股東另外召集股東會,重新改選董事,等於大同公司又多花了1742萬餘元的費用開會,造成大同損失。

▲本案是由媒體人蔡玉真以小股東身分提出告發 。(資料照/記者劉昌松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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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郭文艷辯稱,大同公司經營權爭執持續好幾年,金管會對陸資購入大同股權已開罰3次,而羅德公司、競殿公司、三雅公司的負責人王光祥,過去就多次表明要取得大同經營權,但依據《企業併購法》,若購買股權超過10%,取得經營權門檻,要向主管機關申報勾選「為併購而取得(股份)」。

檢察官認為,當時林郭向律師諮詢,發現羅德等3家公司都沒有據實填寫取得股份的目的,因此根據律師意見,決定排除這28戶股東的表決和投票權,難認主觀上有背信犯意,且林郭無法預期大同公司股價會因此驟跌,或是得重新召開股東會,事實上這樣的結果也對林郭本人沒有好處,因此處分全案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