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撞死警!毒駕男拒國民法官審判「憂有偏見」 遭法官打臉

▲疑毒駕撞死員警。(圖/ETtoday資料照)

▲吳男疑毒駕撞死員警。(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警分局快官派出所29歲員警高偉倫,今年1月23日大年初二,遭吳姓男子毒駕從後方高速追撞,重傷送醫搶救不治身亡,成為彰化地方法院首件國民法官參審案,但吳卻提出聲請拒讓國民參與審判,認為本案經媒體報導,可能會影響國民法官對於案情產生預斷、偏見,但遭彰化地院法官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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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辯護律師向法院提出聲請,認為被告已坦承全部犯行,僅請求從輕量刑,案情也單純,對於量刑也無重大爭議,若由國民法官審判將耗費司法資源、其次本案已在新聞媒體報導,可能會影響國民法官的情感,讓國民法官對於本案事實產生預斷、偏見、污染,難期公正,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之規定,聲請不由國民參與審判。

▲員警高偉倫被高速衝撞亡。(圖/ETtoday資料照)

檢察官認為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有4大理由,(1)高偉倫父親及律師都表示,應交由國民參與審判,(2)吳男雖坦承,但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有可能在裁定不採國民參與審判後否認,進而架空國民參與審判意旨,(3) 本案為被告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案件,雖符合自首要件,但有無減輕其刑、刑度如何,都是國民所關心,具有量刑的重大意義。(4)本案即便經過媒體報導,但此為國民所關心的社會議題,新聞報導是為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難以認定國民已經產生預斷,且國民法官法亦有許多制度設計,並不會侵害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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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偉倫追思會。(資料圖/記者吳世龍攝)

法官強調,是否排除行國民參與審判,應綜合考量「個案情節」、「量刑是否有重大爭議」、「是否彰顯國民參與審判價值之重要意義」等因素,檢察官、告訴人都希望本案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且關於本案自首是否可以減輕其刑、罪責框架與宣告刑的決定,經由對等審議式民主的運作,可提高本案判決的正確性及司法公信力,因此本案並無「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的情形,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