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央社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被依貪污罪起訴,法界人士14日指出,她犯罪所得逾5萬元、也不認罪繳回所得,失去2次減刑機會,待案件移審法院視其答辯態度才有其他減刑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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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涉詐助理費被起訴。(圖/資料照)
高虹安被控在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新台幣46萬30元,台北地檢署14日偵結起訴,認定高虹安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因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從重依貪污罪論罪。
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為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60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現任伯衡法律事務所高雄所所長徐弘儒接受中央社記者採訪指出,依據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所得財物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以及在偵查中自白並繳交所得財物,各有1次減刑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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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弘儒表示,檢方認定高虹安所涉犯罪所得46萬多元,已超過5萬元,且她未在偵查中自白犯罪並繳交所得財物,所以已無上述2次減刑機會。
▲前檢察官徐弘儒認為高虹安損失2次減刑機會。(圖/資料照)
記者提問,詐領助理費被控貪污案的被告,是否還有其他法條減刑的可能。對此,徐弘儒分析指出,案件移審到法院後,法官可以審酌被告有無適用刑法59條的情堪憫恕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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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目前從檢方起訴書類看起來,高虹安犯後態度不佳,卸責給助理,可能引用情堪憫恕減刑機會不大,除非坦承犯行等犯後態度改變,才有機會以此法條減刑;即她能否獲得此法條減刑機會,仍得視她在法院審理答辯態度以及法官個案認定。
徐弘儒指出,相關的案件,例如前台北巿議員童仲彥及潘懷宗分別在詐領助理費案件的終局判決可見,2人就分別獲刑法59條的情堪憫恕而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