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3遇恐怖駕駛亮槍「作勢射擊」 他從竹東被逼車+閃燈到龍潭

▲桃園市楊姓男子去年4月在楊梅區某工地因酒醉叫囂,被工地領班趕離,心生不滿下故意在領班前打電話給友人怒嗆「要回去拿槍打死他」,隨即持空氣槍折回朝工地射擊數槍恫嚇。(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新竹王姓男子在高速公路和前車發生糾紛,不僅向對方駕駛亮空氣槍威嚇,還沿路閃大燈逼車。(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郭玗潔/新竹報導 

新竹王姓男子於去年晚間上竹東交流道時,和前車的陳姓駕駛發生糾紛,竟開車衝到陳男車旁,拿出空氣槍作勢對他射擊,還一路閃大燈逼車尾隨他下交流道,陳男只好一路開到龍潭,在消防隊入口前報警處理。全案審理時,王坦承犯行,新竹地院依他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強制罪,合併處拘役70日,可易科罰金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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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王男於去年11月9日深夜11時許,開車由竹東交流道往關西交流道方向行駛,正好遇上陳姓駕駛行駛於他車前,雙方發生行車糾紛,王男竟開車衝到陳的車旁,亮出黑色空氣槍向陳比劃、作勢開槍,還一路尾隨在他後方,用改造過6顆車頭燈,以閃光燈及遠光燈照射陳男車子,讓陳男因強光刺眼,無法透過後照鏡確保左右和後方的行車安全距離。王男一路尾隨陳下交流道,直到陳最後被迫將車停在消防局龍潭分隊入口處,打電話報警。

新竹地院審理,法官認為王男素行不佳,僅因和對方有行車糾紛,就拿出空氣槍恐嚇,妨害被害人正常行車權利,審酌王男犯後最終坦承犯行,但因陳男無意願而無法和解等情,依王男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強制罪,合併處拘役70日,可易科罰金7萬元。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