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雙方房仲不同「被多收服務費?」 內行曝真相

▲▼天母,房仲,中山北路六段,屋比房屋,住商不動產。(圖/記者賴志昶攝)

▲房仲業者之間同業流通很常見,消費者不需要擔心要多付服務費。(圖/記者賴志昶攝)

記者陳建宇/綜合報導

民眾購屋時常會需要房仲的協助,但有時買賣雙方的房仲不是同一人,甚至不是同公司,即便如此還是可以成交,房仲專家表示,這種同業流通「配件」的狀況很常見,而買方也不用擔心要多付服務費,基本上最多就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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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民眾在網路上詢問,自己看到甲房仲在賣的房子覺得不錯,而自家常配合的是乙房仲,不過乙房仲品牌沒有銷售這間房子,詢問若找乙房仲協助處理去買房,是否會被多收服務費。

住商不動產企研室執行總監徐佳馨表示,這在房地產業界其實是很常見的現象,就是買賣雙方找的仲介不同,這種同業流通「配件」的方式行之有年,其實也相對單純有保障,因為買賣雙方各有房仲服務,各為其主比較不會出現偏袒其中某一方的現象。

▲一般來說房仲服務費都是「買2賣4」,很少超過上限。(圖/記者陳建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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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房仲業者則表示,消費者也不用擔心若找了自己熟識的房仲去談其他家房仲開發的物件,會被多收服務費,現行的規定就是買賣雙方加總最多只能收6%的服務費,而因為賣方是拿錢的一方,因此業界約定俗成都是「買2賣4」,也就是買方的服務費上限是2%,賣方則是4%,當然也不是沒有買方負擔超過2%的案例,不過這往往出現在房子總價太便宜的狀況,基本上買方就是付1~2%的服務費。

徐佳馨表示,若買方希望是由自己熟識的房仲去開發物件來賣給他,就要看屋主與原本的仲介簽的是一般約還是專任約,若是一般約開發沒問題,但若屬於專任約就要等到委託期間結束才能與屋主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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