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吳東進派」盼拉高委託書徵求門檻 金管會打槍

▲▼三三會110年度一月份例會,新光金控董事長吳東進出席。(圖/記者湯興漢攝)

▲新光金吳東進派輸掉經營權,期盼金管會拉高股東委託書徵求門檻。(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新光金經營權由改革派搶下,創辦人吳東進坦言很遺憾,認為「用委託書拿經營權」的方式不應該在金控之中發生,新光金董事林伯翰更建議,金管會應拉高金控股東委託書徵求門檻,對此,證期局2點說明,我國已經比其他國家嚴格,「不能用單一事件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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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伯翰認為,金控是負責旗下子公司經營與增資,董事選舉應依照實際控股來決定,不應比照一般產業只要200萬股就能做委託書徵求,應該拉高到金控股東需持股1%以上才可做委託書徵求,且1%股東最多只能徵求3%委託書。

同時,他也提出,金控股東若要做委託書徵求前,應比照現行金控大股東適格性審查,審查最終受益人是誰。提高門檻後,才不會有金控再發生與新光金類似情況。

金管會銀行局官員表示,委託書有限跟無限徵求都有相關規範,裡面對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跟銀行要達到那些條件才能適用也都說明得很清楚,像是大股東需持股超過10%,並通過大股東適格性審查。

證期局官員補充,第一,委託書制度屬於中性制度,已有強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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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我國已比其他主要國家嚴格。官員指出,委託書是股東多元行使權利的管道之一,有助於達到股東會召開門檻,110年有請集保委外研究,發現到主要資本市場如美國、新加坡、香港都沒有用法規明文規定徵求人持股多少等條件,而我國有訂定徵求人積極資格條件(持股門檻和持股期間)以及徵得股數的規定,「已比其他國家嚴格。」

官員進一步指出,有關一般徵求的部分,金管會已在107年和109年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提高徵求人的資格條件,規定股東會有選舉議案時,徵求人了應繼續持有一年以上之外,並將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由千分之二或80萬股以上,提高到千分之五或200萬古以上。

至於無限徵求,官員表示,股東及關係人如擬委託信託事業或者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意即無限徵求,應該要符合大股東適性審查之規定,所以,現行金融機構委託書徵求人的資格條件,已比一般公司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