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三讀通過!防柬埔寨豬仔案重演 誘拐「豬仔」未遂最重判7年

▲▼立法院院會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三讀 敲槌 同性收養。(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院會三讀《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法。(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近來國內詐騙案不僅騙取錢財,更將受害者誘騙出國,拘禁虐待威脅加入從事詐騙,讓被害者淪為「豬仔」,立法院今(19日)三讀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法,此次修法將未遂行為納入,犯罪分子把人騙到機場被警方勸回或救回,雖犯行未遂,但最高仍可處五年徒刑,如果被害人未成年,則提高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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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三讀條文將未遂行為納入,犯罪份子以強暴、脅迫、恐嚇、詐術、催眠術、故意隱匿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等不法手段使人從事勞務或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若意圖營利犯前項罪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如未滿18歲,更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第41條明定,若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觸犯人口販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自判決確定之日起5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經外國法案判決有罪者亦同,開標前發現者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不予決標,以維護政府採購供應鏈的合法正當競爭秩序。

三讀條文也規定,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居住所、照片及其他可識別照片時,應予以保密,媒體也不得報導,除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法院認為有必要或被害人死亡並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報導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