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政策具全國一致性 不具效力公投誰來承擔責任

胡大民/前台電公司專業總管理師

一場精采的比賽,必須要能守也會攻,但更重要的是—大家遵守比賽規則,不犯規!

台灣社會近幾年來言論自由程度高,但這些言論都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大家都必須遵循法治國原則。近日的基隆護海公投,引發熱烈討論。我們仔細想想,110年的藻礁公投(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就曾舉辦過全國性公投,讓全國人民能共同對於能源政策表達意見,那麼為什麼這一次提案人卻堅持要對第四天然氣接收站案提起地方性公投呢?不免讓人懷疑是否是因為地方性公投提案與連署門檻低成案性高,所以試圖規避?

▲協和電廠             。(圖/記者蘇位榮攝)

▲協和電廠公投應回歸法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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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3項第3款規定「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基隆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也有相同規定。地方的自治事項才能走地方性公投,這是基本原則,細看提案主文及理由書,實質上是在對能源政策表達否決意見,不禁想起102年的核四裝填燃料案提出地方性公投被法院認定不合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當時明白表示:「就概念上而言,地方自治事項係屬地方有權作最終決定並完全自我執行與負責之事項。若公民投票之議題非地方得自主決定者,則地方亦難以將公民投票結果予以實踐」;另外判決也提到「提案涉及能源政策,其影響包括我國整體電力供應、能源儲備、產業關連、環境生態等多重政策議題,故不屬地方公民投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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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法律概念就是,司法上已經肯定:第一,能源政策涉及的議題很廣,攸關國家整體,應具全國一致性質。第二,那不是地方政府可以自己完全決定又負責的事項。如果地方政府舉辦了一場違法又不具效力的公投,不單是市府承辦同仁須承擔相關責任,對廣大市民又要如何交代?

能源政策攸關全民,相信協和電廠由原本是燒重油的電廠改為燃氣電廠,整體而言對基隆市民、甚至全國民眾,都是正向的轉變,衷心期盼地方與中央????手合作,讓社會一起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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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尊重民意是民主社會的基本原則,但請務必遵循法定程序進行。中央選舉委員會、法院、憲法法庭對於類此案件已有諸多明確闡述,就請依法行政,恪遵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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