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執法也「大膽用槍」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法初審通過

▲▼海委會主委管碧玲。(圖/海委會提供)

▲海委會主委管碧玲。(圖/海委會提供)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0日審議行政院提出的《海洋污染防治法》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今完成初審,其中《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針對海上執法人員用槍時機,修正條文對照《警械使用條例》,明定海巡人員執勤時,為保障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危急情形,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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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海洋污染防治法》,將「補助及獎勵海洋污染防治研究及技術開發」納入海洋污染防治基金用途等補充,以及罰則略作調整後,全案審竣,將送黨團協商;《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對於使用槍砲認定權責有所討論,並經全案審竣,逕付二讀。海委會感謝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的協助,期望能速通過該二修正案並致力落實各項工作。

海委會表示,近年國際海事組織針對海洋污染防治議題有廣泛且深入討論,相關涉海規範實有必要反映國際趨勢及環境保護需求。《海洋污染防治法》現行條文共61條,修正草案共69條,除中央主管機關及權責變更等事項,本次修法重點包括充實財源、強化工具、公民參與及國際接軌等「四大目標」,以及「設置海污基金、強化污染的管理、全面提升罰則、建立吹哨者制度及接軌國際」五大主軸,以全面完備海洋環境維護法制。

海委會指出,《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之修正,除強化海巡機關執法規範及保障民眾權益外,更使海巡人員得據以依法使用器械,落實依法行政及提升施政效益。

現行條文共17條,修正草案共19條,本次修法重點包括「增加器械使用彈性」、「逕行射擊時機明確化」、「明確用砲認定權責」、「設立公正調查機制」、「器械賠償回歸國賠機制」等,讓海洋執法者合法行使公權力無後顧之憂,強化維護我國海域及海岸秩序、保護海洋環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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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委會表示,《海洋污染防治法》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今獲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竣,委員們並提醒海委會儘速研擬相關子法與配套措施等。

海委會主委管碧玲表示,特別感謝內政委員會召委及相關提案委員的建議與協助,海委會將依據草案內容,儘速完成子法與配套措施的研擬,以強化執法量能,落實海洋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