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偷吃泡麵影印39元未結帳 女大生微罪免刑

▲打工偷吃泡麵、影印39元未結帳,女大生被舅舅告侵占微罪免刑。

地方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陳姓女大生在舅舅開的超商打工,被舅舅控告偷吃1碗35元泡麵及影印2張4元的文件,均未結帳,檢察官相勸和解無效,依業務侵占罪起訴,台中地院以情節輕微可憫恕,依業務侵占罪判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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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21歲陳姓女大學生於舅舅在台中市經營的超商打工擔任店員,去年8月5日上午8時許在值班工作時,私自取貨架1包價值台幣35元的泡麵沖泡食用,泡麵有刷條碼也打出發票,陳女未將35元放進收銀機。同月28日下午,陳女又私自使用影印機列印2張文件,繳費單列出4元,陳女丟棄垃圾桶未結帳。

舅舅在店內錄影監視影像中發現外甥女行為,非常氣憤,向警方報案,控告陳女涉竊盜等罪。陳女辯稱是一時忘了結帳,案發時獲得舅舅原諒,不料舅舅說要給她一個教訓,檢察官勸和無效,沒結帳付錢是事實,依業務侵占罪起訴陳女。

台中地院以女大生所涉業務侵占罪,須處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之罪,但所竊取物品的價值低微,情節輕微,被害人是親舅舅,女大生犯後坦承犯行,已知悔悟,依刑法第61條裁判免除的規定,判決免刑。全案仍可上訴。

刑法第 61 條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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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