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崔子柔/綜合報導
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但常有家長執行過當,拿「懲戒權」抗辯的情況,監察院認為該法條內容違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法務部則擬修法刪除懲戒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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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父母若管教過當到刑法處罰程度,會被追究傷害、公然侮辱等刑責,但現行民法第1085條的內容,可能會讓家長誤以為可用任何方式管教孩子進而造成傷害。
法務部參考日、韓、德、法等國的相關法條,擬將民法第1085條內容修改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上述身心暴力包括心理虐待、精神凌辱、辱罵、情感凌辱或忽視等「精神暴力」,以及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體罰等「人身暴力」。
有家長擔心修法後等於沒了管教權,法務部則說明,成人應該用非暴力的方式管教兒童,目前已將修法草案在網路上發出公告,並將考慮各界的意見來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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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聯合報》報導,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蕭東原認為,懲戒不完全是身心暴力,雖現因國際趨勢不得不修法,但政府應該提出完整的配套措施,明定適當懲戒與身心暴力之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