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大媽南檢咆哮被控妨害公務判無罪 「屬言論自由」二審仍無罪

▲台南檢舉聞人「蘇大媽」蘇寶蘭,2021年1月7日上午被控在台南地檢署一樓報到處大聲咆哮等言行,檢方以妨害公務等罪嫌起訴,台南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檢舉聞人「蘇大媽」蘇寶蘭,被控在台南地檢署一樓報到處大聲咆哮等言行,檢方以妨害公務等罪嫌起訴,台南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檢舉聞人「蘇大媽」蘇寶蘭,2021年1月7日被控在台南地檢署一樓報到處大聲咆哮,經法警長出面勸阻不聽,即命令蘇女離開並禁止進入該署,引起蘇女不滿因而大罵,被強制架離後仍在外喧鬧,被檢方依妨害公務等罪起訴,一審以與法不符判她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二審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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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蘇寶蘭2021年1月7日上午被控在台南地檢署一樓報到處大聲咆哮,蘇在法警長與其他三位法警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質疑「你們的規定很野蠻」、「地檢就是這麼野蠻」、「為何要禁止我進來」、「我就讓你辦啊!看你要怎麼辦」、「你有甚麼資格(就法警長所述『禁止妳進來地檢署』)」、「誰敢動、就給我試試看」、「地檢就是現世報」等侮辱言語,經女法警架出該署西側門外後,蘇仍持續喧鬧要進入該署大門,並經女法警制止不從,因此被依侮辱公務員罪嫌起訴。

台南地院審理認為,蘇並沒有明顯有侮辱、謾罵、嘲笑法警或所執行之職務,或出於貶損法警或所執行職務評價之意思,因此認被告所為尚與侮辱公務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因此判決無罪。

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被告說話態度縱使不佳,而對執行公務之人員有失禮貌與尊重,或使用之批判言詞尖銳,容易令法警長、法警等耳聞之人有所不悅,損及閱聽者之個人情感,然此係伴隨負面評價而來之必然附帶效果,綜合案發時被告言論表達之客觀情境、前後語意內容及在場之人彼此互動之氛圍、該言論所欲實現之目的等一切情形,法官認為被告所為並未逾越言論自由之適當合理界限,應受憲法對於言論自由之最大限度保障,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無罪原判。本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