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元/貫徹公權力 防止重劃蟑螂損及公共利益

▲土地私有制能促使人們更努力發揮土地效能與保護土地資產。(圖/記者林悅攝)

● 陳建元/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教授

近年來因為都市發展所規劃的區段徵收、土地重劃,或是改造舊市區的都市更新,引發諸多爭議事件。18世紀工業化與都市化啟動時,學者亨利喬治就質疑土地私有制是否真能帶來進步繁榮?他看到土地私有制固然有好處,能促使人們更努力發揮土地效能與保護土地資產;但他也看致命缺點,就是土地並非一般財貨,具有獨一無二的特質,土地私有制等同保護獨佔土地的權利,所有權人可以排除比他更有能力使用土地的人,也可以漫天開價換取他的獨佔權利。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一味保護土地私有權 恐有損公共利益

也就是說,都更釘子戶與重劃蟑螂的問題,早在18世紀時就被當時的學者點破。政府現在推動的都市發展,在維護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更不可一味偏頗只重視保護土地私有產權,或鄉愿式地對於現住民眾因為感情還是遷移不便的抗議而妥協,更不能屈服於他們獨佔特殊區位而開出的天價。以往都更的文林苑事件,以及現在問題仍依然存在的黎明幼兒園,都需要公權力打破私有制帶來都市發展的制約與箝制。

▲士林文林苑都更案王家到總統府前抗議。(圖/資料照)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土地開發完成的建築物或基礎設施之存在,少則數十年、多則上百年,遠超過個人生存的期限。審查各式土地徵收或重劃案件,常常發現道路線形為閃避私人建物而做不需要的曲折與退縮,也常因為民眾抗議造成開發範圍缺角而不夠完整;到底應該著重的是具有百年使用效能的公共設施,還是短暫居住在這土地上的過客們的情感?

國際大都會完善公共設施 有賴果決擘劃土地使用

反對者強調居住正義,所有權不可侵犯,反對任何強制遷離現住民眾,即使不具所有權也要尊重其生存權利。《憲法》確實強調政府要保護民眾的所有權與生存權,但《憲法》同時強調為公共利益,私人所有權也必須受到限制,若過度遷就少數所有權人或現住者的權益,反而造成社會整體更大損失,就長遠來看反而更加沒有正當性。

現今的東京與巴黎其現代化的城市美感與完善的公共衛生及安全系統,都有賴於當時具有遠見的市長強制推動土地重劃與徵收,才有今日的東京與巴黎。政府需要在不斷溝通且已取得多數人同意後,果斷地實施都市開發。民間的都更與自辦重劃,取得多數人同意後,法院也更應該果斷地判決與強制執行,移除都更釘子戶或重劃蟑螂,讓生活在這土地上人都能一直生生不息下去,沒有人可以永遠擁有土地,土地是自然所賜予眾生的寶物。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具有遠見的市長強制推動土地重劃與徵收,才有今日的東京。(圖/CFP)

●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