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選擇性大動作調查鍾東錦 司法沉淪是民主最大悲哀

▲苗栗縣陳姓男子身兼鍾東錦及大湖鄉傅姓鄉長候選人大湖聯合競選總部主委,涉嫌現金賄選遭起訴。(圖/記者蔡文淵攝)

● 林清汶/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苗栗陳姓男子於今年選舉期間,以身兼縣長候選人鍾東錦及大湖鄉鄉長候選人傅松琳的大湖聯合競選總部主委,涉嫌與丘姓女子、林姓男子,以現金為鍾、傅及另2名大湖鄉民代表候選人,和傅姓大湖村長候選人賄選;苗栗地檢署調查後,依違反選罷法將涉嫌為5名候選人買票的陳等3人起訴,而今檢方也針對鍾東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鍾東錦回應陳男與自己並無實際往來,會向監察院檢舉表達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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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聲稱受候選人指使行賄 即可提當選無效訴訟?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當選人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之行為,檢察官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且行賄之人包括親屬或競選團之人均屬之。然而,卻未考量賄選人賄選程度之質(受賄之物)與量(受賄人數),而即以當選無效之訴,試問,如果有競選對手人作犧牲打,聲稱受某候選選人指使,即可能置候選人當選無效之訴?如本件鍾東錦即矢口否認有指使行賄行為。

▲鍾東錦喊冤,表示與涉嫌索賄的陳姓男子並無往來,怒批司法濫權。(圖/記者蔡文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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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無效之訴是何等嚴肅之事,乃法院以判決推翻眾多選民之決定;但如非有一定程度之證據,且達一定規模,豈可容許法院率爾為之?而此在法律上並無明規定。大選區如全國性總統選舉,或縣市長選舉之選舉人極為眾多,小選區如村、里長選舉人相對少,究竟查獲多少行賄人證據使可列為「當選無效」?現行法律並無明訂,未來應在《選罷法》中針對賄選程度作比例規範。

新竹棒球場、台南槍擊案偵查進度仍不明 檢方選擇性辦案?

又本件涉及之法律層面時機至為不當。乃值民進黨在地方選舉大敗選之際檢討,以此方式扳回顏面,容易引發民眾不良觀感。而檢方選擇性的大動作與高效率辦案,卻對其他國內近期發生的案件無所為,更加引發民眾質疑公平性與合理性,難怪施明德前主席說「讓人民覺得民進黨『選輸起黑痼(台語:哮喘之意)』」。新竹球場弊案、台南槍擊案,迄今仍然在偵查不公開中,何以針對非執政黨人士,汲汲相煎追打?

總之,台灣司法不應該淪為政治附庸,更不應揣摩上意作政治打手急先鋒,讓司法改革向下無限沉淪,將是民主政治最大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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