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新制上路2年 民間司改會批顯然未達發現不適任司法官成效

▲▼民間司改會《法官法》新法施行二周年民間版年度觀察報告記者會。(圖/民間司改會提供)

▲民間司改會《法官法》新法施行二周年民間版年度觀察報告記者會。(圖/民間司改會提供)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法官法》修正後,當事人與被害人可直接請求法官評鑑,不過新制上路2年來,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統整2年來的評鑑案例,認為「顯未能充分達到發現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成效」。司改會也提出7項建議,希望評鑑能更有效,以免傷害人民對司法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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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並非民間司改會第一次公布報告,去年9月間司改會就首度公開新制上路1年的統計報告,當時就認為個案評鑑制度已出現無法發揮功能的警訊,並提出了5項改革建議。但對於司改會的建議,官方單位「法官評鑑委員會」卻認為:「由於新制上路始一年,具體成效仍待持續觀察及努力,尚難以目前請求評鑑之成立件數,論斷其成效。」

因此司改會逐一檢視兩年(2020年7月~2022年7月)來評鑑委員會共作成的557份評鑑決議書及評鑑結果,並於6日提出二周年之年度觀察報告。其中發現,「法官評鑑委員會」於運作的第2年大幅增加了勘驗法庭錄音光碟的案件數,應值鼓勵;反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調閱光碟的件數仍然低迷,有改善的必要。然而,評鑑請求成立的個案卻沒有隨之增加,兩年來新制共僅成立7件,而且都是由司法機關提出的案件。就人民提出的案件,至多被認為「情節不重大」,而有3件移請法院院長或檢察署署長進行職務監督。

司改會決定提出7項建議:
(一)評鑑委員會有積極聽取陳述及調查的義務,減輕民眾難以提出書狀的實際障礙,並盡可能輔導、協助民眾具體敘明被請求人的違失行為。
(二)「法官評鑑委員會」積極調閱、勘驗法庭錄音光碟,應值肯定。但於正式作成決議前,建議給予民眾針對錄音內容閱覽及表示意見的機會。
(三)「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調查情形未如「法官評鑑委員會」積極,應盤點投入的人力及調查流程,妥予檢討改善。
(四)經勘驗光碟或調查,發現法官、檢察官開庭態度不佳時,不能以單一案件的情況判斷情節是否重大,而有必要向受評鑑人所屬單位調閱其是否有其他受申訴、陳情的情形,或抽查其他案件的辦理情形。
(五)評鑑委員會應主動與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團體合作,降低經濟弱勢或身心障礙民眾請求個案評鑑的門檻,並應於台北以外地區設立分會或辦事處,提供諮詢輔導與收件服務。
(六)應使「訴訟代理人」、「告發人」等可能直接面對法官或檢察官違失行為的人,都有權請求個案評鑑。
(七)評鑑委員會應公布施行年報報告並檢討施行成效,供社會各界檢視及監督。針對新制施行的成效,相關權責機關應盡速檢討改善相關機制。

司改會認為,新制上路第一年、第二年之情形變動不大,客觀而言,其運作顯未能充分達到發現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成效。如未能整體檢討運作方式、修法,實難期待制度之運作能自然改善,長此以往,或又發生個案評鑑應處理而未能處理之個案時,恐再嚴重傷害人民對司法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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