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不該吞真的別吞!廖姓男子駕駛租賃小客車,行經士林區仰德大道三段處,遭永福派出所員警舉發闖紅燈,事後他收到2700元罰單並記違規點數3點,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路段紅燈異常閃爍,導致他無法正確判斷,但他經過紅綠燈前,也明顯減速,因此並無違規。士林地院勘驗影片後認,號誌確實有異常,因此撤銷罰鍰及違規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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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男表示,他在今年6月16日下午1時許,駕駛租賃小客車,行經仰德大道三段被永福派出所員警製單舉發,「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違規,同年7月11日收到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處罰鍰新台幣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覺得莫名其妙,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廖男主張,他行經仰德大道3段5巷前時,已明確減速,但紅綠燈出現不特定閃爍異常情形,導致他無法正確判斷燈號,況且他在正常紅綠燈前,也明顯減速,沒有違規,聲請原處分撤銷。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答辯,廖男行駛到仰德大道3段5巷,被執勤員警目擊,他在路口號誌紅燈時仍行駛越過停止線,經員警當場攔檢,認舉發無誤,因此不符撤銷免罰要件。
法官勘驗警方提供的蒐證影片,發現事發路口的號誌顯示紅燈後,廖男駕車減速接近路口準備停車,紅燈突然閃爍,接著熄滅近1秒才重新亮起紅燈,車輛要通過停止線時再極短暫閃爍一次,與一般路口號誌是由紅燈熄滅後轉為綠燈,再轉為黃燈,再轉為紅燈模式顯不相符,足認該路口燈光號誌已處於非正常運作模式,有極大可能已發生故障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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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路口號誌確已出現異常紅燈閃爍,且閃爍次數達3次之多,一般用路人認知可能已發生故障,更導致人民無所適從,若未維修完成,是行政機關不確實的行政作為,若歸責於駕駛人,尚嫌嚴苛,也與立法目的不合,故認廖男應無在紅燈時闖越停止線之故意,因此不得以不正常運作的號誌作為舉發違規依據,故判撤銷原裁罰,裁判費300元由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