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公平法院!法界普遍認為「聲請法官迴避」制度頗有欠缺

▲司法,天秤,正義女神,法院,法律。(圖/視覺中國CFP)

▲追求公平法院,學界、律師界均認為,我國聲請法官迴避度需要更開放。(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為了追求「公平法院」的理念,我國訴訟制度上設計有「法官迴避」制度。而台灣大學22日下午舉行「公平法院及法官迴避研討會」,會中學界、律師界普遍認為,該制度中的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制度頗有欠缺,幾乎名存實亡;因此建請司法院採取開放態度,不應再保守看待「法官迴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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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研討會由七法股份有限公司主辦,並由全國律師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共同協辦。而所謂「公平法院原則」,根據《法律維基》網頁解釋,乃「法院之前人人平等;當事人有受獨立、超然、公正的法庭為公平、公開審判之權利。 為了達到所謂公平法院之目的,除法官於審判時需中立外,亦需獨立、不受任何的干涉,意即法官獨立性原則。」在此原則下,確保當事人案件進入法院後,確保案件給無偏見的法官審理,就是「公平法院原則」的體現。

我國訴訟制度中也有「法官迴避」制度,除了法官可以自請迴避以外,案件的當事人也可「聲請法官迴避」。不過「聲請法官迴避」制度,除了法官與當事人間有特殊的親屬、職務、案件關係以外,更重要的是需要法官執行審判會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這也成為本次研討會重要的討論內容。

研討會一開始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副理事長許雅芬致詞,她提到公平法院的形象,就會聯想到雙手分持天秤和長劍、蒙上雙眼的「正義女神」;她解釋,天秤代表公正、長劍代表正義,蒙眼代表不受外在影響。所以她認為建構公平法院和法官迴避制度至關重要。

研討會首場由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廖福特擔任主講人,他提到聯合國班加羅爾司法行為準則,他提到國際審查委員會認為我國法官迴避制度不符公政公約的要求,認為我國應該放寬刑事法官迴避的要件,不限於「參與過前審裁判後,再參與同一案件的裁判者」,只要是法官不能公正判決,或對任何一方有偏見或成見,就應自行退出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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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東海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劉芳伶認為,無論通常或特別救濟程序,若上下級審由同一法官審理,即是剝奪被告審級平等性,有違「公平法院原則」。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薛智仁認為,當事人質疑法官有偏頗之虞,如同挑戰皇后的貞操,法官會傾向團結起來捍衛同僚,所以大多駁回當事人聲請,這也讓該制度形同名存實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