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133億! 內蒙古「第一貪官」被判死刑 為脫罪多次絕食

▲▼內蒙古自治區法院27日判處李建平死刑。(圖/翻攝自央視)

▲內蒙古自治區法院27日判處李建平死刑。(圖/翻攝自央視)

記者鄭思楠/綜合報導

中共20大前,內蒙古自治區法院27日判處一名副廳級貪官死刑,他涉案金額高達30億人民幣(約新台幣133億元),為了脫罪曾幾度絕食。這是號稱坐擁「100個情婦、100套房」的前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董事長賴小民去年1月被判死刑後,中共再有一名貪官被判死刑。據悉,賴小民共計收賄約17.88億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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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央視》報導,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李建平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對被告人李建平以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挪用公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建平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國有資金14.37億餘元(人民幣,下同),其中2.89億餘元尚未實際取得。2009年至2014年,李建平利用擔任呼和浩特春華水務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及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財物共計5.77億餘元。2006年至2016年,李建平本人或夥同他人挪用國有公司公款共計10.55億餘元,其中4.04億餘元案發前尚未歸還。

此外,李建平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趙文遠(已判刑)長期交往、關係密切、相互勾結;李建平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拆遷工程、收購土地、安排工作等方面縱容以趙文遠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建平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所得中部分用於賭博或轉移境外,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李建平一人犯數罪,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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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報新媒體「政知君」稱,李建平一案,被稱為「內蒙古反腐敗鬥爭史上迄今第一大案」。他在2018年9月落馬,被查1年之後的2019年8月被「雙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調查4年後才一審宣判。

中國新聞周刊曾報導,李建平被帶走調查時,辦案人員在其辦公室內發現五六本護照。他被帶走的第一個月,拒不交代問題,甚至幾次絕食企圖蒙混過關,之後精神瀕臨崩潰,才開始交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