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營別再偷換概念」 他提3法條怒批:逃獄就是逃獄,於法有據!

▲▼資深媒體人黃揚明受訪 爆料。(圖/記者屠惠剛攝)

▲資深媒體人黃揚明。(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詹宜庭/台北報導

明德外役監稱台南殺警案凶嫌林信吾未依規定返監報到為「逾期未歸」而非「逃獄」,資深媒體人黃揚明23日提出《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3項、《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7條第3項及第8條第1項,痛批執政黨不要再偷換概念,林信吾8月15日就該回外役監了,直到8月22日還在外閒晃,「這就是逃獄!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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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3項,「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且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與《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7條第3項,「回監期日,以外役監認定已無正當理由後之8小時為限。」、第8條第1項,「返家探視之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內回監者,外役監應即移送該管法院檢察署偵辦及通知返家當地警察機關,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黃揚明說,透過以上3則法條可知,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歸超過8小時,就應該視為脫逃,脫逃者應移送地檢署並通知當地警察機關發布通緝;林信吾8月15日就該回外役監了,直到8月22日還在外閒晃,「這就是逃獄!於法有據。」

明德外役監典獄長今早出面說明,林信吾因犯下強盜案件而入監服刑,並於2021年12月21日進入明德外役監,根據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林信吾的刑期可每三個月申請返家探視,而他3月間也曾返家過,當時一切正常,並準時返監,而此次他再度提出申請,外役監也核准他於8月13日下午2時放假外出,並規定其15日必須返監,但卻逾假未歸。

典獄長表示,外役監發現後立即聯繫家屬了解情況,同時也通報警方協尋,並函請地檢署偵報,亦多次連絡家屬,請家屬規勸其返監執行,惟家屬表示不知其下落,外役監一切依照規定進行。對於此次殺警案發生,外役監表示,未來會加強考核,另外也對此案深表遺憾,也對家屬致上最深的哀悼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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