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出現超強「路霸」!私畫停車格還設擋車樁 檢舉人卻傻眼了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有民眾檢舉指控,位於台南市永康區中正路217巷3弄路旁1處停車格位,被長期設置障礙物霸占,而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表示,依該所之前處理該地段車禍經驗,該地段為私人土地無法可管,該處土地國有佔86.82%,私人佔13.18%,國土測繪圖網站可能有誤差,此言令檢舉民眾相當傻眼。

▲有民眾檢舉指控,位於台南市永康區中正路217巷3弄路旁1處停車格位,被長期設置障礙物霸占,惟該處疑似私人士地而出現無法可管之爭議。(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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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指控:「最扯路霸,直接設置障礙物於停車格長期霸佔,地點為台南市永康區中正路217巷3弄2號正對面。所負責轄區(大橋派出所)員警表示,依他們之前處理該地段車禍經驗表示該地段為私人土地無法可管(實際為國有86.82%私人13.18%),並表示國土測繪圖網站可能有誤差⋯」。

永康分局回應,警方執法雖需依照標誌標線執法,但當發現劃設標線有疑慮時,會將現場狀況先行蒐證後,通知台南市政府交通局、都發局、工務局與區公所等相關權責單位,到場會勘釐清是否有私設、占用等問題,等確認相關責任警方再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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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分局指出,依現況看來,停車格位式樣應非公部門劃設,疑似屬私設行為,但因民眾提出私人土地資料,該處是否屬公共通行道路仍須進一步釐清,永康分局已邀集相關權責單位15日前往現場會勘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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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交通局則表示,該處巷道係私人規劃設置之中正工業區範圍,停車格位並非交通局劃設,屬私自繪設之行為,惟該巷道是否屬公共通行道路,將會同相關單位釐清確認,若該處確認屬公共通行道路,警方即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裁罰。

據了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8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10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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