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蛋法」通過了!業者須公布遊戲中獎率 違者最高罰50萬

▲玩電腦。(圖/記者曾筠淇攝)

▲消保處審議通過「轉蛋法」。(示意圖/記者曾筠淇攝)

記者楊晏琳/台北報導

遊戲實況主丁特揭發某遊戲道具製作機率公告不實,引發玩家共同連署「轉蛋法」;經濟部後續也著手修正「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今消保處正式審議通過,明定業者應揭露中獎機率,違者最高可罰50萬,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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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發布新聞稿表示,已通過經濟部研擬之修正草案,增訂揭露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的機率相關規範。業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的機率。

消保處指出,除要求遊戲業者揭露中獎機率外,也應明定中獎機率定義及範圍。包括「有提供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只要涉及付費購買,不論商品或活動形式如何轉換,皆應公布中獎機率:

(一) 直接:消費者付費後直接取得者。例如:消費者付費後抽獎抽到香水A(虛擬商品),業者應揭露香水A的中獎機率。

(二) 間接:消費者付費後間接取得者。例如:消費者付費後抽獎抽到香水A,再用3瓶香水A合成1瓶香水B,業者亦應揭露合成香水B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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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部分:若商品之取得或活動之參與需要付費,有部分費用必須由消費者支出。例如:拿鑰匙開寶箱,道具寶箱可透過打怪免費取得,惟活動鑰匙必須消費者花錢買,則寶箱取得之商品亦應揭露機率。

(四) 全部:若商品之取得或活動之參與需要付費,消費者必須負擔全部費用。例如:拿鑰匙開寶箱,活動鑰匙及道具寶箱皆要花錢才能取得,寶箱取得之商品自應揭露機率。

此外,業者也應明定中獎機率揭露的方式,以「數字百分比(%)」方式記載,使消費者客觀上更清楚瞭解商品或活動的機會中獎性質。

消保處呼籲遊戲業者,應誠實公布機率,充分揭露中獎資訊,營造友善遊戲環境,所提供的契約應符合「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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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符合規定,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最高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不改正,可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