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慮症害國道狂飆191公里!她吞1.2萬罰單抗罰 法官打臉了

國道一號,國一,中山高,高速公路,交通(圖/記者季相儒攝)

▲馮姓女子去年被拍到在國道狂飆191公里,因而收到一張1.2萬元的罰單,她不服怒告,主張自己因焦慮症恍神超速,卻被法官打臉。(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記者林冠吟/屏東報導

一名馮姓女子去年11月行駛在國道3號南下386K處時,被拍到時速竟為191公里,遠遠超過速限110公里,因而收到一張1.2萬元的罰單。馮女不服,訴願未果後怒提行政訴訟,主張自己因有精神障礙等疾病,不小心恍神會超速。屏東地院審理後,不採信馮女的辯詞,判其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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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馮姓女子去年11月凌晨4時許,駕駛車輛行經國道3號南下386K處時,被測速照相器拍到她行駛時速為191公里,遠遠超過最高速限110公里,超速81公里。警方事後也依法舉發,對馮女開出一張1.2萬元的罰單,同時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並需上交通安全講習課程。

不過馮女不服,提訴願未果後,怒提行政訴訟。她表示,她因為精神障礙、焦慮症、創傷症候群、自律神經失調等疾病,因而有長期吃藥的習慣,加上當天又是凌晨4點多開車,一時恍神才會超速,不知道自己超速這麼多公里,且她過往根本沒有發生過類似情事。

庭審時,高雄監理所則表示,馮女明知自己為自律神經失調患者,依法不得駕車,卻貿然駕車,如路上突然發病,豈不容易釀成重大交通事故?主張對馮女開出1.2萬元、記違規點數3點、應參加交通講習,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之處分並無不當。

屏東地院審理後指出,馮女表示自己因身體不適,才會在上述地點不慎超速,但汽車駕駛人患病將影響安全駕駛,不得駕車,馮女對於己身身體狀況是否適宜駕車上路,也應有判斷責任,身體不適即不應開車,而並非以此作為違規理由,認為監理站處分並無不當,判馮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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