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國神山台積電採購部經理 簽約後跳槽遭求償判賠250萬元確定

▲▼台積電。(圖/記者高兆麟攝)

▲台積電採購經理跳槽大陸公司,必須賠償台積電250萬元確定。(圖/記者高兆麟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灣積體電路公司(台積電)前採購部薛姓經理,在2012年間與公司簽下競業禁止條款,結果他2016年間離職,除了領取117萬餘元的特別補償金外,更直接跳到大陸半導體、晶圓代工公司,台積電求償,一二審均判決薛男須賠償台積電250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8日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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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薛男1999年進入台積電,2011年7月間擔任採購處經理。台積電在2012年3月間,與薛男簽下競業禁止協議,約定薛男離職後18個月內,不得受雇於從事半導體晶圓製造及相關服務之競爭對手,也不得為競爭對手提供服務,若有違反,須賠償離職前24個月內自公司內所受領之一切給付總額。

薛男2016年7月間離職,離職時台積電因競業禁止協議的關係,給予薛男特別補償金117萬270元。結果薛男在當年底就到中國紫光集團有限公司,擔任該集團轄下之長江存儲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大陸商武漢新芯積體電路製造有限公司之採購副總裁。由於新芯公司是大陸半導體製造產業龍頭,也提供晶圓代工服務,就是台積電的競爭對手。台積電因此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償還競業禁止補償金117萬270元及給付違約金即離職前24個月內領取公司給付總額1440萬676元,總計求償1557萬946元。

一二審均判決薛男須賠償250萬元。其中高等法院二審指出,薛男於2016年12月跳槽新芯公司,在隔年的10月13日就離職,該公司確實為台積電競爭對手,因此台積電得請求返還其任職新芯公司期間之競業禁止補償金。至於違約金部分,高院認為雙方約定的離職前24個月受領的給付總額,比例過高予以酌減,經過重新計算後,高院還是判決薛男須賠償台積電250萬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8日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