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文史工作者「密集性交」小三 元配二審獲償50萬元

▲▼車震,情侶。(圖/CFP)

▲陳姓文史工作者多次與小三發生關係,元配獲償50萬元。此為示意圖。(圖/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北市大同區著名的陳姓文史工作者,與已經離婚的女子小芬(化名)偷情,由於2人最後因分手爆發性侵事件,陳男妻子才得知2人2年內「密集性交」。陳妻起訴,主張2人最少性愛730次以上,求償230萬1元。高院二審判決小三須賠償5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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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7旬的陳姓男子,在台北市當地因自家古宅被指定為國定古蹟,自小浸淫在自家古宅內各樣骨董內,成為著名的文史工作者。陳男妻子年紀略長於他,去年提出訴訟時,已經超過70歲。

陳妻起訴指出,陳男自2017年9月到2019年8月間,因與小芬偷情,在台北市某汽車旅館及小芬住處等地,「密集性交」與陳男性交,侵害陳妻配偶權之情形嚴重,初估侵權次數高達730次至1460次以上。陳妻更說,她已年邁感受極端痛苦失眠、精神受挫,患有「壓力反應」、「睡眠障礙症」等疾病,進出醫院多次,心力交瘁;顯在更因刑法通姦罪除罪化,讓她無法追究小芬應負刑責之打擊,因此要求賠償。

至於小芬則在法庭上供稱,確實與陳男發生婚外情,但迫於陳男給她的心理壓迫而遲遲無法分手,最後仍才由自己主動鼓起勇氣提出分手;結果陳男竟在商談分手時,對她性侵得逞。而雖然陳男因性侵案雙方和解,承諾賠償200萬元,但實際上僅給付約58萬餘元,再加上陳妻請求賠償實在太高,請求法院減免本案賠償。

陳妻一審時要求600萬元賠償,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小芬確實多次侵害配偶權,判決賠償80萬元。雙方上訴二審,陳妻縮減賠償為230萬1元。高院二審審理後,還是認定小芬必須賠償,但重新計算金額,改判賠5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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