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口頭告知居隔令「無效」 法學博士等不到居隔單神反擊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博士、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博士後研究員劉青峰今年4月因接觸接診者需要居家隔離,後來確診,衛生局卻只是口頭通知要求他繼續隔離,遲遲沒有給予確診居隔通知書,他認為此舉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向台北地院聲請提審。法官審理後認定,衛生局以口頭要求當事人居隔的行政處分應屬「無效」。

▲劉男因接觸確診者被居家隔離,之後自己也確診,卻遲遲沒有收到確診者的居家隔離通知書。(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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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提到,劉男今年4月17日因為直接接觸確診者,受到強制居家隔離,隔離期限至4月23日,但他在4月19日PCR陽性確診,多次要求台北市衛生局補發確診者居家隔離通知書,對方卻沒有對此回應,而是以口頭告知的方式,要求他繼續進行居家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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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男認為,台北市衛生局此舉欠缺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不僅牴觸《憲法》第8條第1項之規範,也違背司法院釋字第384、588、636、708號解釋意旨,以及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9條第1項保障人身自由之規定,因此決定向台北地院聲請提審。

對於上述指控,台北市衛生局表示,因為當時政府系統還在轉換,所以透過電話告知劉男要居家隔離10天才能出來,劉男PCR採檢陽性,Ct值16,具有傳染力,依當時指揮中心居家隔離照護指引,1歲到64歲沒有懷孕或洗腎等情形者,可以居家隔離照護,隔離期間為採檢日加上10天,因此,劉男居家隔離照護日期應至4月28日,這段期間會使用電子圍籬,一人一室不得外出,等到系統正式上線之後,會盡快以手機簡訊形式補發電子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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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台北地院法官認為,主管機關對於新冠肺炎確診者,要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防治措施處置,施行隔離治療時,也應該給予隔離治療通知書,若確診者違反規定,不僅將受到高額罰鍰,甚至會涉及更嚴重的刑罰;而劉男一開始是因為接觸確診者被隔離,主管機關已核發個案接觸者居家隔離通知書,沒想到後來疫情越來越嚴重,主管機關為因應疫情發展,持續修訂、調整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內容,對於確診者而言,他們可能無法知悉目前最新的隔離期間以及應該遵守的事項,所以主管機關更應該以書面或電子簡訊等其他形式,明確告知確診者隔離期間以及應遵守的事項,才能讓確診者有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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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接著說,台北市衛生局僅以口頭方式對劉男進行居家隔離行政處分,之後又未以書面或其他方式告知他隔離期間以及應遵守事項,其瑕疵已達到重大且明顯的程度,應屬無效,自始不生效力;另外,關於限制人身自由的爭議,劉男的個案接觸者居家隔離通知書所載隔離期間只到4月23日,他則是在4月24日向本院聲請提審,考量到他的人身自由並未受到拘束,難認有逮捕、拘禁之事實,最終裁定駁回聲請,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