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豬哥亮癌症接受化療加速死亡 醫師許達夫遭懲戒案更一審逆轉

▲▼台中醫師許達夫宣稱豬哥亮癌症接受化療而加速死亡,被處分停業2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撤銷。(圖/醫勞盟臉書,下同)

▲台中醫師許達夫宣稱豬哥亮癌症接受化療而加速死亡,被處分停業2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撤銷。(圖/醫勞盟臉書,下同)

記者鄧木卿/台中報導

2017年綜藝天王豬哥亮大腸癌病逝,台中市開業醫師許達夫在臉書指出「西醫以恐怖的手術及化療加速他的死亡」,加上許對患者販售天仙液、電解水等未經實驗的產品,被台中市政府和醫懲會控告違反醫師法,停業2月及再教育20個小時,許不服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為,許沒有代言廣告、天仙液屬食品、且未誤導病人、要求偏離正規醫療救治,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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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中市開設許醫師自然診所、販賣電解水機並出書宣導自然療法的許達夫,在臉書上宣稱豬哥亮被西醫以恐怖的手術及化療加速死亡,引發社會一陣嘩然。

台中市政府以許達夫違反衛生福利部公告「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推薦未經科學研究證實之產品,而依醫師法第25條第5款「業務上不正當行為」之規定,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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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醫師懲戒委員會(醫懲會)在2017年12月29日做出決議,許停業2個月及接受20小時(醫學倫理10小時及醫事法規10小時)繼續教育」。

許達夫不服提起覆審,經衛生福利部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委員會)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雙雙駁回,許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撤銷原處分。

行政法院認為,原告並未有代言或薦證廣告之行為,原處分及覆審決議既認定原告所宣稱之產品「天仙液1號(屬食品)」,即無療效問題,倘若認定天仙液1號為食品,既為食品,何來實驗研究論文之需,懲戒理由自相矛盾。

至於原處分及覆審決議認定電解水機未經科學實證,此認定與事實不符,電解水機部份,僅有細胞實驗,並無人體實驗,縱使原告有代言行為,然依中山醫學大學呂鋒洲講座教授公開之多篇論文,電解水改善烏腳病之研究論文、電解水對白血病人之研究論文,以及「電解還原水」消除自由基引起疾病之實驗,均表明電解水在人體實驗中,確實有其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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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原告並未誤導病人、延誤病患就醫時程及偏離正規醫療救治之情形,原告在書內及官網始終強調「西醫治療要適可而止」,並非誤導民眾拒絕西醫常規治療及拒絕手術,「癌症的整合療法」一書之內容,其中載明「我瞭解她的病況是初期,鼓勵她儘快到醫院接受放化療」、「鼻咽癌的治癒率達7成以上,所以病人應該接受放化療」;「手術是第一選擇」,鼓勵病人接受放射化療及搭配輔助自然療法來降低併發症,而「雞尾酒整合療法」則屬輔助治療,與西醫所謂「正規治療」,並無衝突。

原告行醫多年,本身曾罹患直腸癌第3期,深知西醫治療仍非萬能,很多罹癌病人亦因西醫治療而死於併發症,原告所提倡之「雞尾酒整合療法」,包括心念轉變,以平常心看癌症;適當的西醫治療;改變飲食、遠離汙染;勤練梅門氣功;服用有科學實證的中草藥;抗氧化電解水療法。

行政法院表示,天仙液屬食品,就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查處,反而要求原告應提出天仙液確具醫療效能之科學實證,並以原告薦證未經科學實證之相關產品為由,移付醫懲會予以懲戒,原處分理由顯於法未合,已非屬醫師法「業務上之不正當行為」之範疇,因此訴請撤銷原處分,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