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家券商年報申報須提早15天! 2022會計年度起開始

▲富邦人壽獲准試辦視訊投保。(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36家券商年報申報須提早15天。(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金管會擬修法,20家公開發行股票券商、16家金控下證券子公司,自2022年會計年度起,財報公告期限將從原本的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調整為75日,等於提早了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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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說明,金管會修法原因是為了推動證券商財務資訊揭露的及時性,以及提升證券商客戶分戶帳資金運用彈性,參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及本會去年6月21日相關法規,研議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條文。

證券商管理規則修正重點如下:

第一,調整部分證券商年度財務報告之申報時限;高晶萍指出,為推動證券商財務資訊揭露之及時性,同時,考量金融業監理一致性,明定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及屬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自111會計年度起,年度財務報告申報期限,由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調整為75日。

第二,提升證券商客戶分戶帳之資金運用彈性;高晶萍表示,考量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業務逐年成長,惟實務面臨銀行大額存款限制問題,為活化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資金之運用以提升資金收益,開放客戶分戶帳內款項除為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外,也得依本會規定,經客戶同意,運用於安全且流動性高之金融商品,或分離存放於其他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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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證券商財編準則,考量現行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都須依年報準則編製股東會年報,內容已包含本準則第28條至第31條規範的揭露內容,如董監酬金情形、勞資關係、員工薪資資訊、資通安全管理及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等,形成相同資訊重複於年報及財務報告揭露,為免造成混淆,並與一般產業一致,所以,明定證券商於股東會年報揭露本準則第28條至第31條規範之內容者,其年度財務報告得免依第28條至第32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