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宏達/監委腦霧看不懂判決? 二度彈劾有違人權

▲▼刑法公然侮辱罪記者會,監委高涌誠。(圖/記者李毓康攝)

▲監委高涌誠二度彈劾檢察官陳隆翔,遭外界質疑干預檢察獨立。(圖/記者李毓康攝)

●陳宏達/司改國是會議委員

監察院「二度彈劾」曲棍球案承辦檢察官陳隆翔,嚴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輕率舉措狠狠戳破人權兩公約在我國內國法化的樣版及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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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在遭到輿論大加撻伐「耍廢又耍權」、「政治追殺」後,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亦表示,涉及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部分應受憲法保障,監察院應正視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的重要性,謹守機關分際。

提案監委高涌誠稍後召開記者會,強調非「一案兩查」,辯稱:係應懲戒法院要求補正彈劾程序,這是監察院和懲戒法院的法理之爭,希望法院判決不受理,監察院才有提釋憲的機會。

監委這種詭辯,亟思給自己一個下台階,卸責甩鍋,暴露其二度彈劾宛如兒戲,草率粗疏、違法偏頗,刮別人鬍子前,應先刮乾淨自己,自請彈劾吧?疫情肆虐,人命交關、民怨沸騰之際,怠忽御史監察天職,反而僅因個案結果不合其意,費時4年,窮盡一切力量,去追殺一位基層檢察官,嚴重浪費司法資源及納稅人血汗錢,何止天怒人怨!

其實監委不必捨近求遠、一再濫訴要求釋憲,只要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塵封已久的兩公約條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75 號解釋文及《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the Fifth Amend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好好讀一遍,答案即已揭曉。這是適格監委必修的三堂課,也是人權保障的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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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堂課:監委行使職權應該具備國際人權理念

聯合國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於1966年經由大會決議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兩公約),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憲章」,乃國際社會最重要之人權法典,亦為國際人權保障體系最根本之法源。

其目的在闡明人類之基本人權,敦促各國積極落實保障,尊重個人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包括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訊(Right to a fair trial)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7款即明定:任何人已經依照一個國家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後定罪或宣告無罪者,不得以同一罪名再予審判及懲罰。

為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立法院特制定兩公約施行法,使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亦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並於2009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監察院既然握有彈劾公務員的生殺大權,自應遵守兩公約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豈可對於國際人權憲章置若罔聞,專擅權勢、恣意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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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堂課:監委行使職權應該具備正當性及同理心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亦宣示「一事不再理」原則具有憲法位階的效力,與現代法治國普世公認的憲法原則接軌。理由揭櫫:判決確定後,不得對同一行為重複追訴、審問、處罰,以避免人民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重複審問、處罰之危險,防止重複審判帶給人民之騷擾、折磨、消耗、痛苦或冤獄,並確保判決之終局性。曲棍球案二度提起彈劾程序,監委遁詞竟然只是為「法理之爭」,對於受彈劾人疲於奔命、身受訟累,毫無同理心。

懲戒法院對於高涌誠後續自行加碼的調查報告不同意併案審理,乃是因為監察院必須由提案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才能以「監察院」機關名義提交法院併案審理,而不是任由個別監察委員未經審查,隨便可以自己的報告追加。懲戒法院質疑的是高湧誠草率併案審理不符正當法律程序,並不是要求監察院另行提案彈劾。高涌誠究竟是腦霧看不懂判決?還是失格曲解,故意陷懲戒法院、監院同僚於不義呢?

▲「一事不再理」是基於防止重複審判帶給人民之騷擾、折磨、消耗、痛苦或冤獄,並確保判決之終局性。(圖/記者蘇位榮攝)

第三堂課:「禁止雙重危害」係「憲法位階」的基本人權,監委不得恣意濫權

美國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早於1791年正式成為美國憲法的一部分,所有美國人在全國各處均享有權利法案的保護,不受聯邦、州及地方政府的侵犯。第五修正案即以法定程序來防止政府權力的濫用,明定司法體系最重要的人權保障措施,包括:

(一)禁止雙重危害(double jeopardy);

(二)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

(三)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等。

「禁止雙重危害」在現代法治國皆係「憲法位階」的基本人權,昭然若揭。不會因為受審判對象是士農公商或販夫走卒而有差別待遇,也不會因其係刑事訴訟、懲戒訴訟或行政訴訟而有不同標準。行使彈劾權力的監委,辦案應該注意程序正義,縝密、徹底且一次性行使權力為原則,而不是亂槍打鳥。美國在台協會每年發布人權報告(Human Rights Report),監委二度彈劾檢察官陳隆翔案,勢必成為2022年版關注的焦點,如果以其網站特別揭示《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視角來看,會是加分或減分?顯而易見。

曲棍球彈劾案最諷刺的是,監察院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由全體監委兼任,希望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並接軌國際標準。監委本應當是人權的捍衛者,反而成為戕害人權的劊子手,赤裸裸地揭穿兩公約內國法化原來是虛有其表,人權理念在我國實踐的道路上仍然是路迢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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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風傳媒」,原標題【陳宏達觀點:曲棍球案監委必須重修的三堂課】。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