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保單爭議未解! 產險公會3大QA釋疑、特殊個案另外處理

▲兆豐保險。(圖/記者陳依旻攝)

▲防疫保單一年期、不保證續約續引民怨,產險公會表示,懸殊個案,視情況處理。(圖/記者陳依旻攝)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產險公會防疫保單一年到期就不續保持續引發爭議,消基會也頻頻接獲投訴,產險公會今(6)日統整3大QA,其中,針對已收到續保通知書,還沒完成繳費,卻接獲「拒絕續約」,公會認為,沒完成繳費實難認定續保契約已成立,「但對於特殊個案,仍應依個別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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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險公會指出,由於疫情昇溫,加上中央主管機關防疫政策急轉彎等因素,造成國內確診病例數與隔離人數急速攀升,市場出現防疫保單大量投保需求,但因投保數量,已臨界保險公司承保風險胃納量,保險公司為顧及經營安全,紛紛停售舊有防疫保單,研發新商品取代,因此,衍生諸多續保爭議,消基會也持續在接獲民眾申訴。

雖然以學術角度對於整體事件作評析,但因所站消費者保護立場,勢難要求完全以公允觀點立論,恐因此造成各界對保險公司的不良觀感,針對上開新聞稿,本會認有必要澄清之處,特此撰文,作通案式回應,先予敘明。
茲歸納整理主要爭議問題如下:

一、 對於自動續約之保險商品,保險公司得否主張不予續約?

產險公會指出,防疫保單屬於商業保險,保險公司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得選擇停售、拒絕承保或續保,而產險公司之防疫保險商品,均為一年期保單,且屬不保證續保之性質,在發生如前述外在因素之驟變,保險公司基於風險胃納及經營安全等因素考量,自非必然應提供客戶相同條件之續保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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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對於已收到保險公司書面寄達「續期保費扣款通知書」,通知保戶依照書面指示期限完成交付保費之保戶,保險公司得否拒絕續保?

如產險公司如已寄發續保通知書給保戶,並已收取保戶之保費,此時自動續約附加條款之條件成就,保險契約即為成立,對此,主管機關已作出原則性說明。

消基會收到防疫險消費者投訴表示,產險公司拒絕保戶契約到期前的續約申請,共可分為3類,此3類均已收到保險公司之續保通知書,均未完成繳費,卻接獲保險公司通知拒絕續約。

基於上述情況,均未完成繳費,實難謂續保契約已成立,除如前所述原則外,對於特殊個案,仍應依個別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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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有關保險法第60條適用之疑義問題:

產險公會指出,按保險學理,保險法第60條之「危險增加」係適用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之危險變更,如已構成影響保險公司之風險評估,為求衡平,法令乃給予保險人對「未到期的契約」調整保費或者終止契約的依據,舉凡如住宅火險之使用性質變更,又如傷害險的職業類別變更等均屬之。

本次防疫保單續保爭議事件,係前一期保單滿期,產險公司得否拒絕續保所生之爭議,似非關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之危險變更,保險公司亦未曾主張保險法第60條終止契約或加收保險費權利,更不生應否適用同條第二項之疑義,在此引述某國立大學執教多年保險法教授在臉書所發表之感想:「保險法第60條規定跟續保一點關係也沒有,有點不知所云……」,是非曲直,實已昭然若揭。

保險公司在全民防疫崗位上,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政策,於兼顧公平待客與永續經營之前提下,針對中、重症迫切所需之醫療費用保障,適時開發新防疫保險商品,供消費者選擇投保,所承擔之社會責任,各界應予肯定,希望取代人云亦云式的苛責,期能彼此攜手,安然度過本次的疫情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