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北市一名黃姓女子去年開車在高速公路有如螃蟹橫行般,不顧後方來車,20秒內從最內側連跨3個車道下交流道,事後被裁罰吊扣汽車牌照半年,黃女提告聲稱當時腹絞痛快要拉肚子,急著找廁所,法官相信她,判決免吊照,但同樣是肚子痛,北市一名黃姓男子去年在市區黃線違停10分鐘,被拖吊還挨罰900元,他提告求情表示當時年幼子女急著上廁所,法官不買帳,判黃男敗訴,2案都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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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女去年(2021年)6月15日上午10點多,開車在國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北向指標33.4公里處,突然從最內側車道驟然向右連續跨越至少3個車道,停在五股交流道出口匝道前的槽化線短暫觀望,隨即鑽進車陣縫隙下交流道。
國道公路警察局依照監視畫面舉發,移送監理所裁罰黃女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黃女提告抗罰,自稱單親媽媽、開車10年向來很守規矩,違規當天是因為吃了中醫開的腸胃藥,半路突然腹痛如絞,急著下高速公路找廁所「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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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女央求法官諒解她因身體不舒服而不慎違規,她當時有打方向燈變換車道,且從事業務工作需要開車,希望撤銷吊照處分,她允諾「爾後當會謹記教訓,謹慎開車並遵守交通規則」。
國道警方強調監視畫面顯示,黃女變換車道時沒注意後方有無來車並保持安全距離,以致後車必須減速閃避,若黃女真的身體不舒服,應行駛外側車道採取較安全的模式,以便應付突發狀況才對。
不過法官採信黃女提出的診斷證明,認定她因肚子痛而情急所為,且勘驗監視畫面後,法官認為黃女20秒內驟然變換車道下交流道、跟後方車輛「十分靠近」,舉動雖很不當,但她沒以超速、蛇行等危險駕駛行為迫使後車讓道。
法官認定黃女被吊照半年的處分太重,判決撤銷原處罰,應由監理所另為適法處分,且因黃女預繳300元裁判費,監理所還得付300元給黃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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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肚子痛而交通違規,北市一名黃姓男子去年9月15日晚間6點多,在北市敦化南路二段黃線路段違規停車被拖吊,還被罰鍰900元,黃男申訴無效,提告抗罰,自稱接送讀幼稚園中班的小孩上車,小孩突然急著要上廁所,他陪小孩去找廁所,回到原處,車子已被拖走。
黃男主張,依法接送未滿7歲兒童上下車,不受臨停3分鐘限制,何況他雖違規停車,但沒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也持續打亮車身的警示燈提醒來往人車,情節很輕微。警方反駁指出,「兒童要如廁」不是法定可「臨時停車」的要件。
法官認為警員拖吊時,黃男完全不在現場,已經不屬於可以保持立即行駛狀態的「臨時停車」,所以不但沒有3分鐘的緩衝時間,警員更可立即告發,黃男用小孩肚子痛要上廁所做辯解,於法無據,判黃男敗訴,黃男還得額外負擔300元裁判費,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