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老闆不合鬧口角 LINE提離職算數嗎?

▲通訊軟體已成為現代人主要聯繫工具,許多員工直接LINE上向主管提離職。(示意圖/記者劉維榛攝)

● 陳業鑫(律師、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前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小嵐平日裡與主管小李時有摩擦,某天,兩人又因故吵架,小嵐盛怒之下,在公司 Line 群組內瘋狂抱怨,最後還標註小李撂下狠話:「老娘不幹了!」、「做到今天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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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組有同事跳出來緩頰,但小嵐不顧勸解,直說:「我馬上跑離職流程,這種工作不做也罷!」小李見小嵐辭意甚堅,便順水推舟同意請辭,離職申請立刻生效,請她做到月底。

三天後,小嵐卻反悔了,表示自己當初說的是氣話,但公司表示,她的離職申請已經算數。小嵐眼見工作不保,便控告公司剝奪她的工作權,要求必須將她復職,而且在官司塵埃落定之前,還要支付她月薪。

用通訊軟體提離職,一樣有效力嗎?

在 Line 上提離職,到底算不算數?答案是:算數,這跟在老闆面前直接說要辭職,擁有一樣的效力,甚至效力可能更大些,因為這也是一種「白紙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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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可不可以用「氣話」為由收回?我認為恐怕不行。

我國勞動法律對於老闆要解僱員工有諸多規定,主要規定在《勞基法》第十一條,雇主必須要有正當理由,符合規定的條件,才能夠解僱員工;但反過來,勞工擁有隨時終止勞動契約的自由,如果是員工想要離開雇主,則只要「單方離職的意思」到達老闆那邊,勞動契約的終止就生效了,老闆完全沒有反對的餘地。

雖說《勞基法 》第十五條第二項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工終止不定期勞動契約時,依其任職年資,分別有十日、二十日、三十日之預告期。」但這條法律並沒有規定任何罰則,不過若員工造成雇主損失,雇主可循《民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二百二十六條或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來求償。基本上,除非勞資雙方有「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整部《勞基法》都完全沒有限制勞工行使勞動契約終止權的規定,只要勞工片面有意,就可以「開除」老闆。

郵件、簡訊、對話紀錄,都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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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嵐的主管也在 Line 群組中,小嵐撂狠話甚至還清楚標註小李,表示自己「馬上跑離職流程」,已經清楚表示想要終止勞動契約的意願,因此小李請小嵐進行離職流程,在法律上也很合理。

這時再說當時只是氣話已太遲了,除非小李同意當作沒看到,或是出言慰留,雙方才能類似以協議的方式繼續原來的勞動契約,否則小嵐在 Line 上說的那些話就沒有轉圜餘地了。

現代人習慣在通訊軟體上溝通或閒聊,經常忘了這些話也是一種白紙黑字的紀錄,奉勸勞方也好、資方也好,在通訊軟體的工作群組中,最好還是經過深思熟慮再發言,千萬不要意氣用事亂撂狠話或人身攻擊,不只會讓彼此的關係「回不去了」,甚至最後弄假成真,可能連公司都「再也回不去了」。

│老闆可以這樣做│
● 員工提離職時,經過溝通協商後若仍執意離職,依年資協助於預告期間完成業務交接與離職流程。

● 員工無論是在公司群組或透過電子郵件表達離職意願,都屬於「正式的」請辭,千萬別不當一回事而置之不理。

● 任何通訊軟體、郵件、簡訊等對話紀錄,都屬於白紙黑字,應妥善保存以便日後查核與釐清。

▲陳業鑫所著,《懂一點法律2 勞資少糾紛,經營更輕鬆》,天下雜誌出版。(圖/天下雜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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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出版社授權,摘自「《懂一點法律2 勞資少糾紛,經營更輕鬆》」。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