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位榮/核銷2880元加菜金判4年半 貪汙治罪條例太苛

▲▼管碧玲呼籲檢察總長對韓豫平案提起最高上訴。(圖/翻攝管碧玲臉書)

▲立委呼籲檢察總長對韓豫平案提起最高上訴。(圖/翻攝臉書)

蘇位榮/ETtoday副總編輯、資深司法記者

最近花防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因為核銷2880元餐費,不僅被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四年半,還遭追回核銷單據時至今的薪水及剝奪終身俸。這個案子讓立法院藍綠立委難得一致喊冤,也再度讓司法審判標準受到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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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僅韓豫平,法院還有很多類似「情輕法重」、判決不符比例原則的案件,絕大多數當事人無奈吞苦水,因為在貪汙治罪條例的大旗之下,根本無從喊冤。

治亂世用重典 不確定法律概念太多

貪汙治罪條例自民國五十二年制定公佈,這部刑事特別法對於澄清吏治有相當的作用,也是治亂世用重典下的產物。法令施行之初,對於違背職務收賄的公務員,法定刑定為死刑,各界認為刑度過重,法院也很少這樣判,立法者認為應該要讓這些愛錢遠大於愛命的公務員活受罪,於是修法改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待刑,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整部法令規範,刑度非常重(動輒七年十年以上),確實達到了嚴懲貪汙的功能,但也因為其中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太多,以致法官在詮釋法律時,審判標準不一致,造成許多冤錯案。

舉例來說,十幾年前,受陳水扁國務機要費和首長特別費案的影響,檢調單位全面清查國科會計劃,發現很多教授以無關實際支出的發票來報銷國科會計劃中使用的研究經費。當時全國遭偵辦的大學教授高達七八百位,他們因接受政府或國科會研究機構的委託,提出科學研究計畫,領取補助費作研究,研究過程中,需要小額採構,幾百名教授因此被依貪汙治罪條例偵辦,有人被判重罪,但也有人獲緩起訴。同樣的行為樣態,司法偵查審判的結果卻不相同,問題就出在貪汙治罪條例對於「公務員身分」未規範明確,到底大學教授是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身分」?若是,就依貪汙罪辦;若不是,就依普通刑法詐欺罪或是偽造文書罪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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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者的刑度差距甚大,貪汙罪的法定刑度動輒七年以上有期刑徒刑,而詐欺罪的法定刑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被告來說,是天堂和地獄的路途。明明這些教授是幫國家作研究,提出新科技新觀念,公務採購複雜繁瑣,教授採買研究器具的金額不大,若要依政府採購法採買,不但緩不濟急,也不符社會生活常態,最後,最高法院出面,召開刑事庭會議,認定辦理採購的公立大學教授未從事公共事務,教授也沒有法定職務權限,不是《刑法》定義的公務員,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才暫時解決問題。

▲林益世涉貪6300萬元判4年10月徒刑,韓豫平核銷2880元判4年6月徒刑。(圖/記者吳銘峯攝)

法定職權說VS.實質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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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們解套了,但貪汙治罪條例的不確法律概念帶來的餘孽仍然存在。一般公務員的「收賄」行為,到底要採用「法定職權說」、還是「實質影響力說」,爭議從來沒有停過。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的貪污案,二審法院採用「實質影響力說」,重判他有期徒刑13年半。但上訴後,最高法院為了要採「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權說」,陷入兩難,以致案件停擺近多年,直到2018年才撤銷他的貪污罪部分,發回高院更一審。此外,最高檢察署也曾針對前台東縣長黃健庭在立委任內的貪污案、以及台北縣蘆洲市(現為新北市蘆洲區)市代林敏志的收賄案,提請最高法院大法庭作出統一解釋。其中黃健庭案貪污部分,最高法院以一、二審均無罪為由,拒絕受理;至於林敏志部分,最高法院以「密切關聯性之行為(即實質影響力)見解已趨一致」駁回。

詐領小額補助款 竟是貪汙案大宗

另外,公務員詐領小額補貼款(例如詐領加班費、房屋津貼、交通津貼),司法判決上,也有「情輕法重」的情形。 前陣子,最高檢察署舉辦法律研討會, 就是為了解決檢方偵辦見解不一的問題,公務員詐領的金額從幾百元到幾萬元,卻用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務罪」偵辦,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這種小額詐領案,竟然「現在是檢廉調偵辦貪汙罪案件量的大宗」,不論是檢方偵查或是法院審判,標準和見解不一致,造成個案判決結果差異,成為不平等來源,逼得檢察總長召開法律座談會統一見解。

拿了948個垃圾袋 10年以上徒刑

前陣子一件新聞也是同樣的情形。台北市政府一名清潔隊員洪姓男子,為了增加家庭收入,私下承攬新北市兩個社區的廢棄物清運業務,他拿了公務用垃圾袋裝社區垃圾,再將垃圾運回分隊,與其他垃圾一同送去焚化爐。

洪姓清潔隊員總共用了948個公務用垃圾袋,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將他起訴,這條貪汙罪,法定刑最低起跳就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洪侵占公物的行為,當然不可取,但侵占948個垃圾袋,以最大型120公升的垃圾袋計算,市價約5萬多元,法院判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符比例原則。

回到韓豫平的案子,韓豫平2015年與長官同袍軍眷一同餐敘,他以漢光演習的「加菜金」名義,核銷餐費2880元,遭人檢舉,到底加菜金能否使用於「民間軍眷人士」,也不論公務核銷程序與規範如何,這個案子依貪汙治罪條例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定讞,並追回韓豫平自案發起至退休的薪水,同時剝奪終身俸,實在不符比例原則。

法定刑太重 沒有量刑區別

這些案例,讓司法揹上「恐龍法官」「不知民間疾苦」「冤獄製造者」種種不堪批評,但真正核心的問題,出在貪汙治罪條例的「法定刑太重」,而且沒有規範「量刑區別」。所謂的「量刑區別」,指的是被告貪多少錢,規範不同層級的法定刑度。也就是,就被告的不法利得金額多寡,規範不同刑度,如果被告貪汙太多錢,法定刑就高一點,如果被告貪小便宜,沒多少錢,法定刑就低一點;甚至可放寬減刑條件,讓司法可以彈性運作。

貪汙治罪條例實施已經五十九年,早就該檢討修法,這不僅是解除老百姓的滿腹冤曲,也是解脫司法官的無奈與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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